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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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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前几天,媒体报道说“男团免费强制购买了房间”,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10月26日,山东省乳山市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应对措施,在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彻夜对相关房地产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据调查,姚某于10月6日在同学的陪同下,参加金鼎房地产企业组织的看家小组来乳山调查,自行购房。 报道中所说的自由限制、强制购买等不是事实。

普法: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当事人姚某现在为了达到尽快退房退款的目的,对购买过程和媒体有不正确的表现。 至此,这个事件的真相终于弄清楚了。

过去,“零团费”、“低价旅行”伴随着强制购物,很多情况下会显着损害顾客的权益。 这两年,各地都严格管理这种现象。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不认为“旅游免费旅游被强制购买”,免费旅游被误认为是通过强制游客购买普通商品的“升级”而被强制购买的。 幸运的是,官方调查和所有当事人平均证明这是编造的谎言以达到退房退款的目的。

普法: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对此,我们应该谴责这个假信息的始作俑者。 但是,这件事也暴露出当地购房者后悔权的保障不足。 在我国的客户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有权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方法销售商品,客户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但这个制度还没有涵盖现场销售的不动产。

普法: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其实,买房对很多家庭来说是一大笔支出,如果考虑不周,买起来不舒服,可能会对一些家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很多开发者在卖房过程中有虚假的普及、突然悠闲等行为,容易妨碍购买者的合理决定,导致购买者的冲动购买。 只有给予购买者一定的后悔权,才能使顾客的权益最大化,抑制住宅企业的虚假普及。 因此,在采购行业引入后悔权有一定的现实需要。 现在中国已经有一些住宅企业和城市允许买家“后悔”。

普法: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例如,不排除大型住宅企业公开表示“没有理由退房”是营销手段,但表现出自信。 但是,这些住宅企业的“无缘无故退房”不是想退却就可以退却的,而是开发者设定了相关限制条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真正值得宣传的是,去年广东省东莞市住建局和该市工商局推广的买家在楼盘购买后,“两天内可以无故退却”的规定,可以切实保障买家的后悔权。

普法: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回顾一下,政策法规给买家后悔权,姚某可能不会编造强制购买。 当然,即使给予买家后悔权,也应该有未装修、未破损等条件限制。 我希望东莞的方法在全国普及,更好地保障顾客的购买后悔权,让购买者真正安心,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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