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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意定监护”需且行且完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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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胜

最近,“上海88岁的老伯将300万房产赠送给楼下的水果店”的报道引起了网民的关注。 马老是一个人生活的老人,前几年他的老伴去世了,之后儿子也在家里意外猝死了。 老人随后游过五口之家住在自己家。 年,老人带着小玩去上海普陀公证处进行“意向监护”,决定把300万不动产留给小玩。 ( 11月22日“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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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给水果店送房”这一温暖人心的故事,向社会传达了人的温柔,即尊敬老年人,“好人的善报”,对罕见的“意向监护”的法律概念也感兴趣,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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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意向监护,是指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评价能力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明确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合同,在监护人中自己失去评价能力的情况下,对监护人行使关于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使其人身、、 在本案中,“老人向水果店捐赠”是明确“意向监护”关系的“委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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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的生效,“意向监护”的概念首次在我国从法律理论变为立法现实。 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第33条也同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与近亲、希望担任其他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书面明确自己的监护人,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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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老人捐赠给水果店”的行为,人们可以窥见其背后的原因。 老人帮忙照顾了几年,不仅全心全意感谢自己的好意,而且自己的亲戚想要巨额房产,不去看望老人的失望,也有后悔,越来越多的人失去了自己晚年生活的孤独、起居的不便、照顾疾病、民事行为的能力 这显然直接冲击了当今社会“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符合没有任何孩子的“独居者”的共同担心。 比如,一个人生活的老人在事故中被送到医生那里接受手术的话,就需要“监护人”的签名。 因为老年人想住在养老院,所以有必要默认监护人的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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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来说,老人将结束自己未来养老的监护权用不动产赠与的方法处理“定期监护”的公正,体现了对监护人的信任委托,但并不排除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比如,监护人在确认得到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后,会不会像往常一样履行职责,对被监护人做好事呢? 如果监护人背信弃义,违背了约定该怎么办,特别是遇到居心不良、金钱害处不好的人,老人不仅不能享受晚年,还担心生命。 这无疑涉及“同意监护”的公正慎重关系和实践监督,需要制度设计上的准备、防患于未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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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监护更符合现代社会“尊重成人监护人自决”的要求,因此法律效力必须优先于法定监护。 老年人群体中的许多失能失贤人、空巢和独居老人需要别人的监护,青壮劳动力考虑到外出打工工人就业、不能在家养老的现实,完全监护制度更加必要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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