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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恋人分手视频相挟 互联网猥亵获罪判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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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年11月,余某霖( 17岁)通过网络认知朱某( 14岁),之后两人明确了恋爱关系。 年2月,余某霖去柬埔寨打工期间,朱某告别了。 之后不久,馀某霖通过qq聊天向朱某发送了不雅视频,谎称该视频是与朱某的视频资料,威胁分发该不雅视频,与朱某维持恋爱关系,通过网络向朱某分发隐私部位的照片,观看 同年5月至7月,余某霖通过qq与朱某联系了三次,以分发其不雅照片为由,让朱某拍摄了几张隐私部位的照片和手淫视频。 年8月,被告人余某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普法:恋人分手视频相挟 互联网猥亵获罪判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余姓霖通过网络聊天方法威胁别人拍照和展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余某霖是未成年人,归案后忠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法定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本案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有受到重罚的情节。 另外,被告人通过网络威胁受害者自己实施猥亵行为,与直接接触行为者身体的猥亵行为区别开来,量刑时必须综合考虑。 据此,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霖犯了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余某霖在法庭上表明有罪服刑法,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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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处理法官介绍,网络猥亵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发生的新的性侵犯行为,与以前流传的猥亵载体不同,但网络猥亵行为表现也以胁迫的方式对受害者施加强制,从而加深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另外,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广,虚拟空间产生不知道的恐惧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比面对面的威胁多,结果也无法预测。 法官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而是严厉打击网络猥亵犯罪,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建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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