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矛盾升级持刀伤人 防止再犯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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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陈东升通讯员林海龙
日前,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告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芬(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年徒刑,缓刑2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被告人刘芬禁止积极接触受害者金浩(化名)、方美(化名)及其近亲。
法院明确表示,刘芬出资10万元投资地米夫金南(化名)的石材生意后,因感情纠纷等理由,金南发行了借款,确认了10万元投资资金作为借款。 后来双方矛盾升级,方美和刘芬多次在电话里争吵。
年7月17日晚,刘芬和金南在电话上再次激烈争夺。 得知刘芬在某麻将室后,方美带着儿子金浩和几个亲戚找到了麻将室的理论,吵架中金浩向刘芬头挥拳,把刘芬打倒在地。 刘芬用折叠刀面对着金浩的胸部、胳膊等。 经过现场的人们多次吵架说服,刘芬终于离开了现场。 在这期间,方美的左手胳膊也受伤了。 之后,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所称,金浩轻伤二级,方美轻微伤。
景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芬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芬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述事实,可以亲自认罪,向受害者赔偿损失5万元。 受害者金浩也也有一定的责任,从酌情从轻处罚开始,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在法院后表示我国刑法中将禁令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令。 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宣布管制,根据犯罪情节,禁止犯罪人在执行中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布缓刑,根据犯罪情节,罪犯可以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案中,法院颁发被告人刘芬发禁令是因为刘芬和方美积怨深,禁止愤怒的刘芬在缓刑期间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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