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监督制约不是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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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是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而不是由监察委员会自己监督制约自己。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法学评论》中发表了“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为什么强化”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通过监督制约,将权重高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活动约束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是与设立国家监察机关有关的全球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 被监察者权利的保障与监察者权利的运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两者必须在实践中协调实现,不能强调一方而牺牲另一方,两者必须维持平衡。 公民通过广泛行使和维持基本权利来监督制约监察机关,是同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法院、检察院制约同等重要的监督制约方法。 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掌握动态平衡最重要的手段是控制不同国家机关的政法综合权重及其在政权体系中所占的比例。 加强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防止改革还不如的可靠方法是创造和维持制约者和被制约者享受的政法综合权重比几乎均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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