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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反省”刑事辩护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本篇文章1106字,读完约3分钟

□李贵方

中国的刑事辩护率低或不高。 究其原因,可以先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刑事辩护收入低,二是刑事辩护风险大,三是刑事辩护效果低或不明显。 如果降低刑事辩护的风险,就可以减少“辩护权的辩护”。 提高刑事辩护的效果,可以提高人们对刑事辩护的信任和信心。 我们读的段建国律师所著《大律师法庭攻守之路》就是这样有用的书。 本书以事件为例,向网民传达防止风险的职业伦理和执行规范,传授提高辩护能力的实用技能。

普法:“反省”刑事辩护

段建国律师从30年的工作经验中选出了21个例子,每一个例子后,作者都提到了一些启示。 这些启示例如警告说,“倒霉”的黄明在“庸律师”的指摘下上诉,进而从“死缓”变为“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律师不要“包打”刑事诉讼”。 例如,由于上述事件“不像割韭菜”的感叹,越来越多的人必须警告律师自己的责任,重视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尽全力为当事人服务。 有些启示不一定与范式直接相关,但非常有价值,比如“律师必须使‘无形的’法律服务‘有形化’”是常见的,非常有用。 适用于所有案件,而不是适用于任何案件。 除刑事辩护外,还适用于所有律师业务。 我认为“无形”的法律服务“有形化”至少有三个好处。 其中之一是向当事人展示律师的工作。 掂量时间收钱,就有收钱的直接根据。 其二,通过起草、编纂相关文件,可以促使律师对案件、辩护方案、辩护战略、辩护复印件、辩护依据、辩护方法、辩护妙技等进行更深入、更成熟的思考。 其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帮助别人,对每个律师都很有价值。

普法:“反省”刑事辩护

当然,对于书中的一点见解,本人也有不同的认知。 例如,书名中的“大律师”不是规范用语,而是越来越多的人有资深和能力,为达成律师而溢美之词,其中可能含有很大的炫耀成分,也含有幽默。 当然不是讽刺。 无论是出于衷心的尊敬还是出于礼貌,完全可以演戏,也可以尊敬“大律师”。 但是自己成千上万的人不太认真,不能为“大律师”拒绝“小事件”。 诚如作者在书中所述,“大”“小”没有确定的定义,也没有确定的界限。

普法:“反省”刑事辩护

律师是智力职业,不是辛弃疾“拍栏杆”的愤怒,而是需要像罗丹的“思想家”一样的沉思。 她需要意识、观念和感情。 她必须对自己的当事人有责任感和同情心。 至少她有足够的耐心,要细心倾听当事人祥林先生这样的话。 她应该有追求社会正义的远大现实的目标和理想。 要成为知识分子,她应该是“形而上学”。 成为法律实务的员工,她应该又“整容”了。 从基本方面考虑,律师,特别是辩护人有望处理具体的案件,处理具体的问题。 这样,各律师的自我总结和相互的经验交流和切磋是必要的,是有益的。 刑事辩护行业需要这种相互作用、开放、反省的气氛。 基于此,我想写上述内容是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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