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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理性认知“认罪认罚从宽”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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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撰改后刑事诉讼法从广泛的程序中规定了比较系统地认罪承认惩罚,这表明认罪承认惩罚从广泛的程序作为诉讼制度进入了刑法典。 撰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想受到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大范围解决。” 这项规定确实宣传,认罪承认处罚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普法:理性认知“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把惩罚从宽制度列入法典意义重大。 我们只有加强合理的认知,才能正确理解和自觉执行。

一是政治立场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为了从广泛的程序中认罪而产生的,被认为是为了贯彻“区别对待”“广泛严格的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更高的政治立场上理解和执行认罪受罚。 飞行员的经验表明,贯彻这个过程,关于刑事犯罪的生态,处理50%到80%的刑事案件,达成案件的结局,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这一进程和制度在政治上是社会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方面的重要体现。 我们必须从治国理政、司法水平和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理性地认识到认罪进入广泛法典的意义。

普法:理性认知“认罪认罚从宽”

第二,司法改革的意识很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的重要复印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认罪处罚从广泛的程序和制度实际上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辅助措施,是包括快速审判程序的确立,保证审判实质性化的两个重要辅助措施。 笔者认为,理想状态是,80%的刑事案件通过速审和认罪处罚从宽程序迅速协商解决,只有20%的刑事案件进入审判实质性程序,合理调整和采用司法资源。 对于诉讼制度上的这些重大变化,必须以高度的司法改革意识,进入这一诉讼制度方面的深水区,在诉讼意识和理念方面进行变革,而且必须在诉讼结构、诉讼方法方面改变方法,才能实行这一改革措施。

普法:理性认知“认罪认罚从宽”

第三,对历史诉讼变革的认识很快。 人类有史以来,刑事诉讼的历史经历了三种,一种是压迫型诉讼,二种是产业革命后的权利型诉讼,三种是近代出现的协议型诉讼。 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诉讼类型已经转向权利型,特别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到三次撰改,充分体现了保障“权利”的因素。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速审手续、坦白认识处罚从宽手续进入法典,意味着80%的刑事案件进入辩论协议,产生了解决矛盾的刑事和解手续,辩论双方的调解、协议成为诉讼的主体副本。 因此,我们认为,认罪把惩罚从广泛的程序列入法典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类型的历史变革,即从权利型诉讼向谈判型诉讼的过渡。 这种变革是由司法规则决定的,其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是由历史迅速发展的响应性、必然性形成的。

普法:理性认知“认罪认罚从宽”

我国刑事诉讼对历史变革的认识,很多人还在考虑或徘徊。 笔者认为年刑事诉讼法的撰改是历史的印记。 我们要尊重历史的变革,不违背诉讼规则,加快认知,跟上历史的步伐。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的结构和方法发生了变化,刑事辩护的全面展望,值班律师制度进入法典,律师参与认罪承认处罚,从广泛的程序出发,同样成为诉讼的主体和主力。 另外,诉讼的做法和手续也发生了变化,双方的协议、交流、谈判成为诉讼的第一做法,对于认罪受罚广泛的事件,律师不仅要在全过程中参加,还必须当场发行具体的书,参加量刑协议等 诉讼的做法从“对抗”走向“合作”。 通过诉讼类型的转变,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方法都必须改革。 因此,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必须对现在的历史变革敏感。 二要深入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 三要认真总结变革后的实践经验。 四要认真学习诉讼规则迅速发展的内涵和要求,使自己循规蹈矩,遵循刑事诉讼改革迅速发展的步伐。

普法:理性认知“认罪认罚从宽”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标题:普法:理性认知“认罪认罚从宽”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4/18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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