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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法四十年(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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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动和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初期没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制度。 因此,1979年刑法中与金融相关的罪名只有货币伪造、货币买卖、外汇结算等个别罪名。 1992年邓小平先生南巡演说后,中国企业管理结构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为了管理这一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犯罪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违反企业法的犯罪 销售、购买、走私、持有假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欺诈,非法发行贷款,伪造、修改金融票据,违反金融票据发行,贷款欺诈、票据欺诈、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欺诈 1997年修改刑法进一步增加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编造和传播虚假消息,提出了洗钱等犯罪规定。

普法:刑法四十年(二)


1998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外汇储备面临空前严峻的局面,比较这种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了《关于惩治外汇购买、外汇逃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外汇购买罪,外汇购买罪 之后,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通过了几次刑法修正案,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追加了比较期货市场的犯罪,包括未公开新闻交易罪(老鼠仓)、背信弃义上市公司的利益罪、金融机构的背信弃义财产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管理犯罪 关于金融业犯罪的补充可以说是近年来刑法分则各罪中评级修正最多的,只有洗钱罪在短短几年内就补充了3次评级修正。 上述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及时评级修正为金融犯罪的处罚和预防,为防止系统风险的发生做出了必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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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这样频繁地改变完全评级的同时,外部环境变化很快,金融业相继出现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及时应对。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对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金融不熟悉,对一些问题缺乏预见。 一些评级修正补充是应急需求,掌握管理金融犯罪的规则需要找石头过河的过程。 今后,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性掌握能力的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增强,对经济金融犯罪的应对将变得更加冷静,从顶级设计开始,明确基本框架,可以使这方面的立法更加稳定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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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财税体制改革护航


1994年中央宣布了各税制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 迄今为止,根据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政策等需要,在不同快速发展时期推出了不同领域、不同产品比较出口退税制度等。 一点部门、地方对这些新改革措施的监督管理经验不足,受制于技术条件、监督管理措施等,因此一点罪犯擅自进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严重破坏税收秩序 为了应对这些新型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制定了《关于惩治逃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5年制定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骗取出口退税罪 1997年的刑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修正案(7)、修正案(8)进行了法律解释,进一步修订、补充和确定了这些规定。 刑法这一系列撰改和完善,立即向税收征收管理和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武器,比较有效地抑制这种犯罪的频发趋势,推进税改进程,对加强税基、稳定税源、组织税收、维护国家财政安全起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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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扩大开放建立安全屏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而且走私犯罪也呈上升趋势。 各个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走私活动很活跃,至少有国家机关、一点干部参加。 这一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海关监管制度,大量关税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内产业的迅速发展,影响了改革开放的推进。 比较这种情况,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严厉惩罚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制定了《惩罚私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典进一步制定了规定,之后几次根据新情况调整走私定罪标准, 这一系列立法措施有力地推进了与这种犯罪的斗争,走私犯罪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抑制,进一步开放和顺利的进行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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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编报社使整个网络安全


1997年刑法制定时,立法机关以快速发展的视角规定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非法入侵尖端科技行业计算机新闻系统罪、破坏计算机新闻系统罪、扰乱无线通信管理秩序罪等。 另外,在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欺诈、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被定罪,为新闻化健康的迅速发展作出了必要的保障。 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确定了利用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然后通过刑法修正案(7)、(9)非法获取计算机新闻系统的数据,计算机新闻系统 帮助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罪、新闻网络犯罪活动罪、新闻网上传播虚假消息罪等,修订了扰乱无线管理秩序罪、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等。 实践说明,这些规定适应了新闻化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新闻化建设创造了比较安全的法治环境。 现在,我们正在从工业化向新闻化过渡的过程中,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还有很多未知的行业。 刑法还必须为新的挑战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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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反腐败斗争和全面严格的执政党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1979年的刑法只在“侵犯财产罪”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在“渎职罪”章中规定了受贿罪和受贿罪。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外部环境的一些变化,出现了一些干部缺乏理想信念,渴望享乐,腐败堕落,用权利要求我,用权利交易,有点严重的腐败犯罪手段。 对此,1982年的“严厉惩罚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者的决策”修订了受贿罪,提高了法定刑。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编纂了贪污受贿的定罪标准、回扣的征收、手续费等,增加了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单位受贿、贿赂犯罪等。 1997年修改刑法时,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分则上设置了“贪污贿赂罪”一章,确定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服从国家职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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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评级完整,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罪,对影响较大的人进行受贿罪,对外国公务员、国际组织官员进行受贿罪的情况相继增加。 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定罪标准,提高对受贿罪的处罚力度。 考虑到严格限制我国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保存了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规定,但考虑到不太适用于实践的现实情况,刑法修正案(9)贪污受贿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为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罪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因减刑等而服刑期间太短。 这样既符合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又重复了适合罪恶的刑法,大体上显示了防止腐败的决心和腐败处罚的高压态势。 除此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解释,进一步确定法律边界,推进严格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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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撰改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对民生行业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的犯罪、伪劣食品、制造、销售药品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规定进行了大量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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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0年(1)》详见年2月20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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