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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司法文书说理:一再先客观后主观逻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867字,读完约2分钟

李勇

特异体质命案在司法实践中定性争论很大,相关法律很多,因此决定此类事件的司法文书应该包括理论底色。 现在,这种事件的司法文件存在理智不足的问题,在这样的司法文件中被告人一方面简单地认定为“主观上有伤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另一方面也笼统地指出“受害者有特异的体质”。 特异体质命案司法文书的辩理(这里说的文书辩理不包括起诉书)应该重复客观和主观的逻辑路径,以行为性质的定义、因果关系的分解、主观罪恶的评价三个方面为中心写文章。

普法:司法文书说理:一再先客观后主观逻辑

首先,行为的性质决定。 无论是使用四要件犯罪构成还是三层次理论,行为都是定性评价的主要考虑因素。 在特异体质命案中,这些更重要。 在实践中,这样的事件主要有三种。 一是在开玩笑和骚乱中引起特殊体质的受害者引起疾病死亡。 二是双方吵架、轻微殴打或拉伸中诱发特异体质的受害者疾病发作死亡。 三是可能导致轻伤以上结果的比较严重的殴打行为诱发特异体质的受害者疾病发作死亡。 首先从行为中进行分解,前两种行为可以从执行行为的立场排除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可能性,第三种行为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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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进行因果关系的分解。 决定行动的性质后,其次分析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异体质命案的因果关系往往是多因一果,比较多且复杂,也是实践中广泛争论的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 是否有因果关系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客观责任理论的合理因素处理这个问题。 第一步,首先用条件是“没有a就没有b”的式子评价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步是进行客观责任的价值评价,根据风险的创设、风险的实现、风险管辖等规则评价这些条件中它们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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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主观罪恶的评价。 有些特异体质命案只知道特异体质,受害者有特异体质,必须结合证据认定为故意犯罪。 有预见或应该预见受害者的特异体质的,属于过失犯罪。 行为者完全无法预见受害者的特异体质,这是无罪的意外。 当然,这些评价取决于证据和说明。

普法:司法文书说理:一再先客观后主观逻辑

(作者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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