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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防坑配偶,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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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提出了审议的民法婚姻家庭编辑方案,对夫妇共同债务提出了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上表示负债务,或者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进行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共同意思显示此债务。

普法:防坑配偶,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以个人名义享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遗憾的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明显超过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一点点奇怪的例子层出不穷。 比如,丈夫结婚后疯狂借款逃跑,仅仅两个月的婚姻,妻子就要为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年1月,最高法发表了新的司法解释,重新限定了夫妇的债务。 夫妇以个人名义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债务,不再是夫妇的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说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义上的表示。 这部民法典的草案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得到了社会的好评。 因人不淑而不负债的婚姻不幸者,会成为受益者。

普法:防坑配偶,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但是,新规则把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一个难以量化的概念。 而且,债权人需要说明的是别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夫妇默许咀嚼,几乎无法提出证据。 因为借钱给自然人的风险会增加。 因此,必须在防止婚内坑配偶恶意借款的同时,通过假离婚堵住老赖的通道。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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