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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护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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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峰张干

事件:年1月,嫌疑人刘某注册成立重庆某教育咨询有限企业,主要营业业务是进行护士资格考试培训、咨询服务等。 在年5月6日举行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刘某组织收到了该企业客服部、咨询部李某等多个部门的员工用qq组、微信组等方法从参加考试的任意多个考生发送的考试问题。 收到问题后,李某等人向qq小组发送问题,由教育部老师杨某等人解答,李某等人再次向考生发送答案,组织考生作弊。 其中,有一个等很多考生在考试作弊中分别被当地考生没收了。 刘某、李某等被公安机关逮捕,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普法:“护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意见分歧:此案在处理中,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称“保护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应该广泛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法律” “保护考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护士条例》,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种意见应该狭义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只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另外,这里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确定直接的规定,需要法律具体规定试验的组织主体、方法等。 在此事件中,由于没有“考试法”、“护理师法”等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定,“保护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三种意见应该狭义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只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另外,这里的“法律规定”可以是确定的、直接的规定,也可以是概括的、间接的规定。 在这个事件中,行政许可法在“保护考试”中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了间接进行国家考试的考试形式,作为“保护考试”的法律规定的“保护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法:“护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审查: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考试舞弊罪”“非法销售、提供问题、解答罪”“替代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9)中新追加的罪名,科学合理地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与罪和非罪的定性有关。 目前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此没有确定和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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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要有狭义的理解,不要做广义的解读,以免刑法的打击面太大。 而且,确定且直接规定《法律规定》的限定不应该体现刑法的法益保护和立法的原意。 《保护考试》根据行政许可法间接设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护士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法:“护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首先,从立法的现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规定了相关国家考试制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部分法律确定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出了具体直接的规定。 根据医生的法规规定国家实施医生资格考试制度的情况下公务员法、法官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必须在相关领域,部门员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入职条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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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律的概括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 立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需要明确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职业、领域、具备特别技能的资格的几个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第三款列举的行政许可,给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进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领域组织实施,公开进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护士条例》的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普法:“护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综合来说,行政许可法中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职业设定了行政许可,必须进行国家考试的法律规定。 《护士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行政许可法的确定执行性规定。 笔者认为,在没有制定《执事护士法》的背景下,这个《护士条例》具有弥补立法空白的特殊功能。 在行政许可法的概括规定下,《护士条例》可以作为立法前的重要实践检验性规定,“保护考试”框架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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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法益保护来看,护士和医生都直接属于相关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款也同样是医师法设定全国医师考试的依据。 护士和医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国家需要经过特别严格的手续,给予相关人员特定的执行资格。 基于两者具有法益保护的同一性,相关立法是空白的,因此不能拒绝根据概括的法律规定进行的保护考试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间接设定,《护士条例》为执行法律概括的规定,为后期立法提供实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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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医疗卫生是直接相关公共利益的领域,从事护理的领域需要特别的条件资格,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几个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护士的执行是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必须进行国家考试,即护士的执行资格考试。 《护士条例》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具体确定了考试形式,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法:“护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护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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