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陷入集资诈骗陷阱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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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艳
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成立企业,以高额回报为魅力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发表筹款,项目向国家贫困扶助办公室宣传,与顾客签订合同,约定顾客年收益率为39.13%。 被告人骗取了社会不特定对象的829人投资金共计33278700元。 骗取的资金除了支付前期的顾客投资金和利息外,还用于以个人生活费、个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汽车等,但没有为开发蚂蚁产品投入过资金。 后被告人未能支付顾客投资金和利息。 年12月,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处罚,没收犯罪所得归还集资参加者。 现在,集资欺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频发,人们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观察区分,避免“贪婪、便宜、吃大亏”,防止陷入集资欺诈的陷阱。
问: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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