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4169字,读完约10分钟

从认罪认罚的广泛制度分析几个争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安杰

四、认罪认识处罚案件的量刑提案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吗?

记者:检察官主导辩护协议的过程被认为与定罪案件辩护协议的要求是矛盾的。 量刑提案是检察机关的“单方价格”,辩护方不能“谈判”检察机关颁发的条件。 不得不接受检方的条件。 您怎么看?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陈国庆:认罪认罪从宽制度确立后,量刑建议制度发生根本变化,由检察机关单方面提出,辩护双方信息表达协议一致后提出,中国刑事诉讼是从对抗向现有对抗与合作的重要转变。 在认罪认识处罚案件中,量刑提案系辩护双方在经过充分的量刑信息表达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提出。 量刑协议是认罪受罚从宽制度中适用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认罪受罚的自主性和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度,充分的量刑信息表达和协议是认罪受罚从宽制度落地是有效的重要保证。 对此,无论是立法层面,司法解释层面,还是事业层面,都规定和要求有罪不罚从广泛的制度中建立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 第一,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1 .建立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确定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处罚的,人民检察院通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受害者及诉讼代理人对以下事项的意见,不做记录 二是来自轻、轻或免除处罚等广泛处罚的建议。 三是认罪受罚后案件审理中适用的程序。 四是需要听取其他意见的情况。 由此,检察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上述几个事项作出充分的信息表达后,提出量刑建议。 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是辩护双方认罪认识处罚情况,就处罚提案进行信息表达协商的过程。 协商一致后,嫌疑犯签署认罪处罚的具体文件。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量刑建议是认罪承认处罚的具体书籍的核心复印件,此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根据申诉角度单方面提出的处罚要求,而是根据辩护双方,结合受害者的意见,基于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共识 开展充分的信息表达和协商有利于保障最终辩论协议科学的合理性,是对检察官的要求和义务,有利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2 .开展量刑信息的表现和协商是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的重要方面。 认罪从宽制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基于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的诉讼制度设计。 这个主导责任是撰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 其重要方面之一是检察机关必须亲自就量刑问题听取辩护方的意见,进行深入的情报表达,诱导认罪处罚,实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确保犯罪嫌疑人亲自认罪处罚。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3 .量刑协议程序的建立。 从现在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对量刑协议过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统一科学的量刑协议过程还没有完全确立,协议不充分,不完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要查明其原因,有检察官能力不足、重视不足的因素和制度机构客观制约的因素。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量刑协议程序的构建需要逐步探索、完全、处理,它涉及事务机构调整、程序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必然需要加深认知,逐步完善的过程。 最高检察院计划构筑量刑协议程序,着手制定相关正规化文件。 量刑协议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论证和说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特别是充分说明认罪处罚前后量刑建议的区别,使量刑成为辩护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五、明确的刑事量刑提案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最终审判权?

记者:检察机关明确了量刑提案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一般认为认罪认识到处罚书的自主性,在习性上采用量刑提案,成为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量刑提案的橡皮图章。 是吗?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陈国庆:这些观点涉及量刑提案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是量刑提案的提出方法。 二是量刑建议的通过。 三是明确刑事量刑提案和通常是否应该采用量刑提案是否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你为什么要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 量刑提案的精确化是检察机关追求定罪案件的目标。 量刑提案的精确化首先体现在提出方法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二高三部》、《指导意见》都是“处理认罪处罚案件”。 人民检察院通常必须提出明确的刑事量刑建议。 关于新的类型、常见的犯罪事件、量刑情节多而复杂的重罪事件等,也可以提出宽刑的提案”。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提出明确刑事量刑建议的理由有三个。 一是定罪案件中的量刑提案是辩论协议的结果,明确的量刑提案是协议最直接、最充分的表现。 嫌疑犯、被告人的认罪处罚已经具体确定,“认罪”不仅要承认宣言性的罪行,还必须提供具体的犯罪细节。 相应地,司法机关给予的量刑减让也必须全力确定,提出明确的刑罚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功能,也是法律承认和惩治确定的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广泛的解决中郑重承诺。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二是明确量刑的建议有助于达成辩论协议,提高认罪受罚适用的稳定性和期待性。 通常,量刑提案越具体,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协商的积极主动性越强,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高。 因为明确的刑罚建议符合犯罪嫌疑人对“惩罚”的期待,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罪,是因为为了换取比较明确的处罚期待,使广泛解决的激励成为现实,不造成审判的不明确性和潜在风险。 如果是宽刑的提案,嫌疑犯对可能受到的处罚的期待还不明确,即使在认罪的罚则上签名,其心理期待也多由法官在量刑提案的下限下作出判决,如果判决不满足心理期待,就有可能对判决不满。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三是定罪案件在审判前阶段有可能处理定罪的争论点并提出明确的刑事建议。 反对提出明确的刑事量刑提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事件的事实、证据的多和杂。 对于不认罪和重大而诸多复杂的案件,由于证据的可变性和不明确性,法院认为定罪的事实可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生了变化,宽刑提案为可能变化的定罪提供了空间。 但是,对认罪承认惩罚的案件来说,最容易变化的供词成为稳定话语的证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情节明确的情况下,公诉后变化的可能性极小。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制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论,迅速审理的案件是可以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论的根本场所。 《二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处理认罪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常必须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 对于新型、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多而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宽刑量刑的建议。 这意味着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的、许多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必须提出明确的刑事量刑建议。 当然,对于有点新的类型、不常见的犯罪事件、量刑情节多而复杂的重罪事件等,也可以提出宽刑量刑的建议。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量刑提案的通过大致怎么把握?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事务规则把握,其一,关于录用大体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认罪认识处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通常应当采用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应该通常通过”是指以通过为大致内容,不通过为例外。 规定大致采用量刑建议,实现宽容解决认罪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质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国家之间达成的理解。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其二,通常是理解和把握是否采用。 通常应该采用是指,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提案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必须采用。 量刑提案与法官心中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但如果没有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依然属于应该采用的范畴。 法官认为量刑提案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提案有异议,合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二高三部》《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当然,如果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况,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违背意愿承认罪行处罚被告人否定指控犯罪事实起诉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属于不采用的范畴。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明确是否应该采用量刑提案和通常量刑提案是否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二百一条的规定,对承认有罪不罚的案件,人民法院拥有定罪的最终决定权。 明确量刑的建议没有违反刑法的这项规定。 因此,如何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而且在法律上,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 从权力属性来说,量刑提案是求刑权,无论是宽刑提案还是明确刑提案,本质上都是求刑权。 定罪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正在审判的议院或法官。 无论是承认任何罪行并承认惩罚的案件,法官都必须审查认罪并承认惩罚的自主性、具体的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量刑提案的合理性,并依法进行审判。 这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责任。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六、缓刑的建议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记者:现在的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审批手续严格繁杂,因此应该提出适用部分非监禁刑的案件,没有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认为影响了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 认罪认识处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缓刑的建议应该受到限制吗? 实践没有障碍吗?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陈国庆:缓刑量刑提案的提出数量与明确的量刑提案情况密切相关,也是目前定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提案中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认罪承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追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也就是说,认罪认识处罚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决定处罚的执行方法,即是否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有忏悔的表现,无再犯罪危险,满足被宣告缓刑不对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4个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定罪案件,检察机关必须提出缓刑建议。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在实践中的一些地方,为了提出缓刑提案,必须在检察官联合会议上讨论等,为了提出缓刑提案,设有很多复杂的批准程序,基层医院案件量多,检察官联合会议不能及时召开,检察官 另外,受审查起诉期间短、流动人口多等因素的制约,社会调查判断很难及时有效地展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缓刑提案的提出。 因此,在年全国刑事检察实务会和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有罪判决的广泛制度推进会上,最高检查确定了提高量刑提案的精度、简化审查程序、防止检察官联合会作为提出缓刑提案的前置程序等一系列要求,另外,审查起诉段 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承认有罪不罚案件缓刑的提案的提出比例正在提高。 当然,缓刑适用条件的掌握在实践中存在精度的提高、司法尺度的统一等问题。 提高缓刑建议的正确性是检察机关加深认罪从广泛的制度中适用处罚和提高量刑建议精度的关键。

标题: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721.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