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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国内首家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成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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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安杰

4月21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京都所)、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支所(以下称京都南京支所)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成立的刑法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的成立仪式在南京举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梁根林等数十位知名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司等司法实务界同事参加了讨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出席活动并致辞,由京都所高级合作伙伴王九川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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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蔡道通、田文昌、京都所主任朱勇辉共同发表了“刑法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中心聘请蔡道通院长、王九川律师为联合主任,聘请梁根林教授为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作伙伴 此外,研究中心向储槐植教授发行了终身荣誉主任的聘书,向田文昌律师发行了荣誉主任的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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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初提出刑事一体化的倡导者和倡导者,储槐植认为,研究中心的设立对处理刑事案件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研究中心对刑事关系多且复杂的问题的研究从理论到实践的影响 关于刑法交叉事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遵循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方法,同时可以遵循法律秩序统一原理,对民事不正当行为刑法也基本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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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通过实例向大家阐述了常见的刑法交叉事件解决误区和刑法交叉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从实务的角度分解和解读了刑民一体化存在的一点误区。 希望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紧密结合,深入研究刑民交叉的问题,明确其中一点必须分离的边界,形成接近实务、接地气体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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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林以“法定犯时代的刑法一体化”为主题向参加者分享了自己对刑法一体化的理解。 他认为法定犯时代的刑罚执行竞争、民刑交错是全学科的问题,也是全行业的法制实践问题。 梁根林认为,近年来中国出现的司法奇怪案例和刑法对民事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起因于我们对死刑执行竞争、刑法交错等法定犯时代的挑战的认识和不应对。 他强调在处理刑民交错事件时,需要多次:需要多次刑民一体化的视野。 必须多次整体法秩序维持统一性,多次违法维持正确的评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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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道通认为,大体上有前置法,有经济犯罪条款是合理的,只是前置法有限制,刑法还有进一步进行第二次保护的意义。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前置法,刑法就要直接介入,刑法的解释要对构成条件有特别谨慎的角度。 因为对公民来说,包括经济行业,如何让公民对市场主体、商事主体有基本的期待,没有前置法,刑法的解释就必须有严格的角度。 如果发生经济行政法规滞后和死角,刑事立法过度推进的现象,此时如何理解? 蔡道通说,在没有前置法或前置法边界位低的情况下,例如,只有一点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对兜底性条款有严格的角度。 否则,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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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川分别从实践感和刑事律师两个角度总结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民事交叉问题的看法和操作两个迅速的发展趋势。 一是司法机关倾向于慎重解决刑事、民事边界不明案件,特别是在刑事立案上。 另一个是更多的辩护人重视从民间商事的立场、行政的立场提出辩护理由。 刑事律师要把民商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的学习作为必修科目,民商事律师也要学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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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课程主任李洪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远、教授秦策、刘俊和京都所主任朱勇辉、民间商业事务部主管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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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追踪报道,从实务角度来看,有必要特别观察与入侵罪时的认定情况有关的问题。 例如,在非法拆迁时的拆迁金补偿协议中,如果用不太合法的方法进行谈判,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决定案件吗? 另外,在非法转让土地利用证的例子中,如果用转让权的方法取得土地利用证,是否可以认为实质上是非法转让土地利用证的行为? 江溯认为,如果是民法上不违法的行为,刑法上就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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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介绍说,如果刑民合一,必须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 根据西方许多理论,中国的民事欺诈是诈骗罪。 另外,根据以前流传的西方理论,事件只能通过民事解决吗? 高艳东对网络公司进行了相关研究,发现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在羊毛、恶意排行榜、虚假住所等现象下,没有技术手段就无法起诉,从而带来网络时代甚至人工智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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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律师认为,“刑民一体化”是研究刑民法律关系的做法和路径,目的是明确刑事和民事关系的区别,达到司法中的准明确性。 他提出除了刑民一体化的实体问题外,还应该研究刑民诉讼程序的联系问题,包括刑民交叉法关系中的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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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国律师说,刑民一体化研究中心应该把涉案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问题作为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课题之一。 实践中先刑后民、重民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人认为如果这个身体是犯罪的话,他的民事行为,比如签订的民事合同就会失效,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与犯罪有关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其评价标准是,双方有犯罪同谋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如果是一方犯罪,没有共谋的,签订的合同效力被保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受害者取消的情况下,合同不能谈论效力问题,不取消合同就有效。 涉案当事人有无犯罪和各方的民事责任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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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波律师认为,在刑民交错的案件中,刑与民证据的采信标准不同,审判时间前后,前案的判决是否对后案有事前判断力,前案的判决能否在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的定性、后案的审理中采取“自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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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挂牌仪式上,京都南京分公司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签订了战术合作协定,研究中心成为南京刑事法学、民商事法学和律师界共同推进刑法一体化研究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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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黄芳教授们在刑法交叉问题的理论和实操上进行了自由的发言和讨论。 专家们对研究中心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对研究行业的“刑民一体化”给予了高度的肯定,纷纷为研究中心未来的快速发展提出建议,表明将自己的资源和特征结合起来,为研究中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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