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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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判决前原告申请解约的,是否许可由人民法院裁定。
段某和段某下落不明一审民事裁决书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长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段某,男,住在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女、长清朝晖法律服务处法律工作者,住在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段某,男,户籍所在地长清区。 地址不详
本院于年9月11日受理申请人段某索赔被申请人段某索赔申请,宣布公民失踪。 原告于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解约申请。
本院认为,有申请人分段的解约申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解约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有申请人分段的撤回。
事件的受益费为100元,减半收取50元是申请者段的负担。
审判长李传华
评委张道泉
人民陪审员杜雷德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官宋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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