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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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实际认真遵守监规的话,将接受教育改造。 有特别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重罪及因杀人、爆炸、强盗、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行程某假释裁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决书
(2012 )西监狱执行假字第5号
罪犯课程某某,男,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 20o9)魏刑首字第73号刑事判决,被告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o13年2月13日)。 判决在法律效力发生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2011年12月15日,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悔改,提出假释建议,并附上改造期间的成绩,提交我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进行审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根据 审理,有犯罪者课程的人可以在服刑中认罪依法,认真服从。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忏悔的表现。 另外,明确了这个犯人积极获得了14次。
本院认为,罪犯课程在某一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罪犯进程假释(假释的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年2月13日止)。
本裁决书送达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
陪审员朱庆利
陪审员王康喜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官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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