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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31阅读:

本篇文章671字,读完约2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债务人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不履行支付命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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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公司和段某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决书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支付命令

( )茶法民督字第116号

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协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是该公司董事长。

居住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茶陵县人是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公司的业务员,代理权限是起草、受理诉讼文件、批准、放弃、代理诉讼请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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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段某、男、茶陵县人、农民、家庭住址茶陵县。

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于有被申请人段的2009年1月4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以目前被申请人处于延迟还款状态为由,提供《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为被申请人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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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条件,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别是:

被申请人段某应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支付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币33000元,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208元。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交。 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产生法律效力。

陈频率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吴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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