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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儒家法文化的庭柱与回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1阅读:

本篇文章1857字,读完约5分钟

(古代儒教说书图)

文帝之际,儒家思想对监狱断裂的渗透与影响开始了。 例如,文帝六年(公元前174年)前贾谊借用对绛侯周勃的司法强制措施抗议文帝。 “所以贵大臣一定是有罪的。 所以,我还没有生气。 还在移动,成了禁忌”。 其目的是让文帝以儒家之礼提升功臣,以德服人。 文帝纳说:“后大臣有罪,自杀,不受刑。” 一年后,文帝7年(公元前173年) 10月,文帝再次扩大了这个礼遇范围,称“无法非法捕获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官员二千石”。 然后,文帝接受冯唐的建议,宽容魏尚恢复了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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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之际,关于窦太后想让梁王成为太子一事,持儒教观点的大臣表示了各自反对的理由。 其中,洞幼儿根据汉法,但使太后不舒服。 《通经术者》袁黄根据儒家经义,太后悦,充分看到儒家经义已经在最高政治决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通经术者”也多伴随景帝的左右,为了消除你的担心,形成了“通经术不知道古今大礼,不能是三公或左右近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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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武帝后,成为“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傅古义”,廷尉张汤在儒教中为司法审判添上缘分,支持儒教入法成为其断案的特色,其实是西汉以来法家适应政治统治需要迅速发展的最好形式。 武帝时代的法家承担的最重要的责任有两个。 一是严防叛乱。 二是尽量开发财源。 武帝时代的政治实权多掌握在御史老师和廷尉手中,这样的人选多来自法家,以赵禹、张汤、杜周、桑弘羊等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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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酷吏”的张汤等人实施了以“禁止邪恶”为目的的严惩法,与依法破案不问犯罪动机的冯当和李贞等人本质上不同。 张汤作为法家代表表现出“尊君”的态度,从侧面反映出法家本质上混合了儒家的感情道德成分,最好投票给武帝。 因此,在执行全国司法审判权时,张汤多次被儒教董仲舒教授,当时也精通儒教的丞相公孙弘对张汤援助儒教入法的自主性表示赞赏。 张汤选择的部下和助手的孩子的幅度也是儒教伏生的徒孙,同时作为张汤的继承人继续发挥儒学在上层的影响很大,这是当时儒学被广泛传播并被武帝认可的大环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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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司法上的儒家思想得到了强烈的渗透,在立法上,董仲舒的“原心有罪判决”的主张也被武帝吸收,为之后的引进经入律奠定了基础。 武帝令张汤、赵禹共同修订律令始于元光五年(前130年),次年赵禹迁中尉、张汤始于元朔三年(前126年)“更为律令为廷尉”,元狩三年(前121年)始于御史医生、元鼎二年。 赵禹则从元鼎四年(前113年)到元丰二年(前109年)就任廷尉。 这样复杂庞大的法律修改工程,决不是张汤和赵禹二人能单独完成的,必然需要很多人合作,花相当多的时间完成。 公孙弘从124年前到121年前是首相,当时是张汤任廷尉。 因此精通儒教的公孙弘切实参与了武帝的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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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法令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作见识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该法非常重视“故”、“失”、“不知”等主观动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与董仲舒“原心有罪判决”的司法观点一致。 因此,董仲舒很可能作为顾问参加了这次修订。 毕竟,在审判重大事件时,武帝会派遣廷魏张汤征求董仲舒的意见。 当然,这样重大的修律大计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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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原心有罪判决”是指在审理案件时,根据犯罪者的动机裁量处罚,即如果有动机,无论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施加处罚。 “原心论罪”其实是动机论,重视行为者的动机是没有效果的。 董仲舒拉着“春秋”断狱说。 “志邪者,不等成。 首恶,罪恶特别重。 正直者,论其轻”。 无论什么动机对邪恶的家伙,即使他没有犯罪,也要好好治好他的罪。 对主谋必须严厉量刑,但对善意犯罪的人,量刑一定很轻。 所以,也有人断言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不在“论语”中,而在于“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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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后期儒家的得势自然引起了全民学习儒教传经的热情,通经一时流行,引用注律空前灭绝后,后世感叹“秦燔祭经保存,汉贫而死”,这并不奇怪。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经博士们的“繁荣”,只是这样,儒家队伍的壮大,儒家的强化的影响很大。 “经世致用”是汉代儒家的主流价值观,否则很难得到高位,不能影响决定。 法家也同样需要租儒家做粉饰,削弱酷吏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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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文景武之际发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无法确定儒家是先行推进还是法家自主接受。 更何况,当时的法儒两家不能和先秦时的古典儒教思想同日而语。 两种思想的界限不明确。 共同构成了那个时代法文化的庭柱和走廊。 这不难说是法家儒家化还是儒家法家化。 因此,“法律儒家化”是许多描写文景武之际的法律,特别是司法思想和实践的人所接受的语言,虽然不严谨,但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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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魏何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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