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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2018年第一季度政法机关舆情应对能力摘星榜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5442字,读完约14分钟

编辑认为,年第一季度,涉政法网络舆论总体平稳,舆论应对在稳定中前进。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从第一季度发生的舆论事件中筛选出10个典型例子,根据舆论应对能力模型进行判断,在相关部门处理舆论时,评价度、效果,分析经验教训,形成了年第一季度舆论应对能力的摘录。

政法:2018年第一季度政法机关舆情应对能力摘星榜

    

一、政法舆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3月,全国两会顺利召开,选举产生了新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政法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其中,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审议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中央设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委员会,依法中国建设的高层设计不断成熟。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也进入新时期,之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合作改革,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 新一届政法机关的领导人得到了新的东西,对新时期的政法事业开辟新的计划。 除此之外,政法委、检察院、公安部分的职能调整、重建的司法部职能强化等,政法口机构改革带来的风险挑战,也会对网络舆论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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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政法舆论的实务要求更高

    

■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立法需求越来越高

要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社会进步,完全立法是最基础的前提条件。 在本季度发生的各种热点事件中,从英烈的保护到校园暴力、劳动争议到学前教育、从环境保护到个人新闻安全……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更多的行业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处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 从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来看,立法跟进社会快速发展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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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冲突要求各方面都是普遍的、释义的

法律是准绳,必须随时服从。 但是,在现实的司法事业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经常出现,经常成为争论舆论的重要类型。 本季度,陕西张按钮杀人事件、黑龙江“汤兰兰被性侵事件”等突发事件引爆了网络舆论,相关的许多旧事件对相关政法机关的舆论处理带来了不少挑战和冲击,这类舆论事件长期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 对此,郑州“电梯劝告烟猝死事件”二审的舆论引导事业值得参考。 政法机关在案件处理时要抓紧法律和道德分寸,在普法、释法、新闻公开等方面努力,使所有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时间和舆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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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民意舆论吸引成绩

重大敏感事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往往把政法机关放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考验政法机关舆论的诱惑能力。 第一季度,山西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事件、安邦原理事长、总经理吴小晖事件等重大事件的实体审判和舆论引导事业同步稳步推进,审判微博直播、审判结果于第一时间公布,取得了良好的舆论反响和社会效果。 在重大敏感舆论事件的舆论诱惑中,这种积极的推进、信息表达和交流,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起到巨大的普遍普及作用,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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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1郑州“电梯劝告烟猝死事件”二审再审

 

    

 

 

【情况概要】

1月23日,备受舆论关注的郑州“电梯劝告烟猝死事件”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公布。 郑州市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杨某赔偿遗属1.5万元的判决,改判杨某不负侵权责任。 另外,必须认为杨某阻止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符合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鼓励。 之后,郑州市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这件事重审的详细原因回答了媒体的问题。 郑州中院根据对此事件的法律被评价为“保护社会正能量”“体现公平正义”,得到了舆论的一致肯定和支持。 在年全国两次会议上,此案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就业报告中,意在鼓励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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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注释

    

这个事件作为具有“风向标”性质的社会热点事件,一审判决后,由于判决结果和公众的直观评价之间的差异很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舆论场对二审判决能否重审抱有很高的期待。 在这种背景下,二审法院倾听各方的声音,在判决中一边依法改变判决一边进行详细的解释,从根本上消除了舆论的悬案,平衡了法、理、情。 具体来说,首先郑州中院采取面对问题的积极应对态度,承认一审适用法的错误,为后期处置措施增加信任的砝码。 其次,再审前后详细应对舆论关注,解读事件焦点,有助于迅速消除怀疑。 再次,判决后的《借案普法》的宣传方法在提高社会正气的同时,有力地提高了自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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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教训

    

近年来,在公共场所阻止吸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表明了增强公共法律意识、保护环境、关心健康,由此引起的争论和纷争也挑战了政法机关的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公共利益的一方被舆论认为代表了社会的正能量,可以得到公共的支持。 政法机关如果没有意识到这种感情支持背后所代表的价值观,在处分过程中就容易受到舆论的期待之外的谴责。 因此,在类似争议事件中,除了实体处理确保公平正义外,政法机关还统一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解释了舆论场存在的疑问和追究,促进了政法机关和舆论场的法治交流的良性互动,法律维持了社会公共的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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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2山西吕梁市前副市长张中生涉贪污被判处死刑。

    

 

 

 

【情况概要】

    

3月28日上午,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贿山西省吕市人民政府前副市长张初生,一审宣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件:张初生被判处死刑,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追缴受贿所得的财物、来源不明财产和利息。 据审理,张中生索取他人财产,非法领取,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另外1.3亿余元财产无法证明来源。 据一家媒体盘点称,此案是党十八大以来因腐败问题被判处死刑的唯一立即执行的例子。 由于巨大的涉案金额和死刑的量刑处分,这个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 对此判决,读者一致表示支持,许多法学专家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院的判决表明了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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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注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对腐败犯罪的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中对腐败犯罪定罪标准的编纂是这方面的最好体现。 张中生被判死刑,符合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符合法律规范。 因为舆论普遍支持这一点。 在此案中,临汾中院在审判当天通过官网发表了案件审判进展和审判结束后的回答记者的提问,得到了大量媒体转发,成为当天媒体报道的主要新闻来源,积极的议程设定控制了舆论态势,此案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很大 另外,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重量级媒体邀请法学专家在审判后解读,从另一方面合理说明了案件判决的公正,大大发挥了该事件的普遍作用和警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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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教训

    

重大贪污案件的公开公正审判对清除舆论场多种多样的声音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差的贪污案件,可以起到聚集舆论共识的作用。 在这样的事件中,官方主导的多立场、各方面的新闻通报有助于公众理解事件的细节和事实真相,避免一点不真实的消息和谣言。 另外,专家学者和媒体的解读复印件可以以第三者的角度传达事件的重要意义,得到读者的好评和支持。 因此,有关部门在解决这类案件时,可以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推动诱惑的综合矩阵,推动舆论,以更合理客观的视角看待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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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3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事件一审开庭

    

 

 

 

【情况概要】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理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公布审理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截至去年1月5日,吴小晖超过批准规模的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实际骗取了资金652.48亿元。 保险费资金100亿元中的大部分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增加安邦财产保险,或用于支付实际管理的产业企业的负债、利息等。 吴小晖在法庭上表示知道罪恶的忏悔,希望法庭能轻轻地解决。 当天,“@上海一中院”在微博上直播了审判情况,发布了微博29条,转移量累计9000余次。 此外,许多媒体转载官的微型副本正在跟进案件审判的进展。 新华社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奇林,从法律上解读了吴小晖事件的犯罪性质、犯罪目的、犯罪危害等。 这个案件没有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很多海外媒体和敌对媒体也报道了这件事,重点是吴晓的身份及其背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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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注释

    

当天9点30分至19点38分,上海一中院继续在官方微博上进行重点摘录广播,该微博直播可以最大化事件新闻的公开程度,促使官方掌握舆论的招商主动权。 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出在法院和国家一级惩罚严重经济类犯罪的决心,表现出司法过程的程序正义,在整个社会中收集打击重大经济犯罪的共识。 另外,在实际情况处理中,审判直播在舆论监督的压力下可以让司法人员提高案件水平,提高案件质量,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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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教训

    

与这种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身份相对敏感、专业性强的涉众型经济案件相比,法院的审理环节越公开,越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和同意,表现出司法自信。 另外,经济犯罪案件相对专业,一般公众认知薄弱,一般以涉案金额这一单一要素考虑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必要的推测和疑问。 因此,这类案件应该成为案件普法的典型例子,政法机关需要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进行持续的解释事业,特别是对罪名、危害性、量刑的第一依据等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加深公众的认识,为审判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此外,对敏感人物的经济事件,国外舆论也表示高度关注,有机会抹杀或攻击中国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舆论预警机制,严重防止不良消息回流国内,引起负面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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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4“精日”集团的违法行为

    

 

 

 

【情况概要】

    

2月20日,一位读者在微博上揭露了两名男子在南京紫金山抗战碉堡遗迹前身着模仿二战日本军服的照片,引起了读者的强烈谴责。 2月23日,南京警察由2人组成寻找死者,分别于行政拘留15日受到处罚。 与“精日”(精神日本人)相关的行为备受瞩目,成为舆论的笔伐对象,同样的事情密集地暴露出来。 3月9日,据人民网报道,上海男子孟某在微信群里诋毁南京大屠杀遇难者,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纪念馆拍照发泄,受到上海、南京警察的行政拘留。 3月11日,“@平安南京”发表警察通报称,男王某为了发泄不满,在微信群中发表了关于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产生了不利影响,被南京警察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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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注释

    

“精日”的言行不仅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别人的权益,还伤害民族感情,挑战民族底线。 对此,各地警察迅速展开调查,逮捕违法当事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侮辱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另外,警察立即向社会通报事件的详细、法律依据、处分结果,提高公众对警察工作的认可感,很多读者称赞警察的处分“愤怒和愤怒”。 一些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已经被法律处罚,但舆论认为处罚措施不稳定和彻底,呼吁提高打击力度,建立长期机制,确保案件处理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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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教训

    

同样的例子在一定时间内频繁曝光带来的强化效果,并没有使舆论的关注点停留在案例层面,而是开始讨论背后的中心问题。 以“精日”、“美分”、“国粉”等现象为例,违法行为的背后是海外敌对思潮对我国的渗透。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这种行为的规定不足,警察通常通过扰乱公共秩序、牺牲等法律规定来解决,但舆论认为惩罚力度有限,立法处罚的呼声高涨。 全国两会期间,38名全国政协委员共同提出了《制定保护人格和民族尊严专业性法》的建议,江苏代表团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同提出了《完全立法保护人格和民族尊严》的议案。 对于越来越傲慢的耻华行为,立法部门必须顺应公众的期望,制定法律,提高违法价格,严惩践踏民族感情的行为,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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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深圳“鹦鹉事件”二审判决

    

 

 

 

【情况概要】

    

3月30日,深圳“鹦鹉事件”二审宣判,深圳中院以非法收购和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两年徒刑和罚款3000元。 关于判决结果,王鹏代理律师徐昕认为王鹏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想改变相关司法解释。 王鹏的妻子和律师商量后说要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30日晚在深圳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涂俊峰审判长接受了中国声音的采访,强调“法院的判决综合考虑了所有案件的所有犯罪方案,努力统一法律、理、情,不进行机械司法”。 到目前为止,年4月,深圳宝安区法院判决王鹏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5年和罚款3000元。 该事件被发现后,也一直在舆论中引起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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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注释

    

深圳中院二审酌情降低刑期,修正一审判决,在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社会民意,实现法律上的有机结合,媒体评价说“兼顾民意和国法”。 除此之外,深圳中院审判长在第一时间就舆论关心的问题向公众解释,向公众展示法院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努力的积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解决疑问和普遍释法的作用。 但是,现在有些读者认识不到销售稀有品种鹦鹉的危害性,需要有关部门更广泛和更深入地推进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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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教训

    

到“大学生挖鸟事件”“河南农民采取3株野原案”“深圳鹦鹉事件”,只涉及“花鸟虫鱼”的刑事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 通过这样的事件,政法机关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立法、司法、普法各环节中,任何环节的失守都有可能成为司法活动受到质疑的潜在动因。 首先,如果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就必须引起量刑争议、处罚不完备等现象,立法者必须立即调整以适应执法司法的指控。 其次,法律、道德和情理需要保持平衡。 法官必须严格适用法律,惩治犯罪,同时符合公众朴素的价值认识,尽量不要进入机器司法的错误道路。 再次,普遍的教育也是必要的。 如果案件审判超过舆论的认识,加强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推动力将是不可或缺的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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