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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法律与实践之困——舆论视角下的精神病人伤人事情研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5377字,读完约13分钟

编辑:最近以来,与精神病患者犯罪有关的事件经常发生,造成了很大的死伤,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恐慌。 如何处理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犯罪一直备受争议,涉及法学、精神科医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呈多种复杂性,关系到法律、道德、伦理的全方位。 法制网舆论监测中心整理了年以来发生的88起精神患者伤害事件相关报道,分析了事件类型的特征和舆论特征,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总结整理了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相关建议,为相关部门在法律和实践层面的改善提供参考。

政法:法律与实践之困——舆论视角下的精神病人伤人事情研究

 

【特征分解】

 

1 .死伤情况严重,死亡率超过4成

 

在媒体报道的精神疾病患者伤害事件中,伤亡率达到92.0%。 其中,造成1人至2人死伤的情况最高,为58.0%。 造成3至5人死伤者占22.7%; 另外,6人到10人,10人以上分别占2.3%、5.6%。 死伤人数最多的是江苏丰县的“615”爆炸事件,共计8人死亡,65人受伤。 据官方通报,爆炸实施者约定某人患有植物神经失调症,表现出精神病相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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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的伤害事件中,在高死亡率的背景下,死亡率也令人瞠目结舌。 据统计,致死的占40.9%,死亡率超过4成。 其中,1人死亡的占27.3%,2人死亡的占8.0%,3人以上死亡的占5.6%。 除江苏丰县爆炸事件外,福州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3死1伤,广西桂林小学旁边的精神患者伤人3死2伤等事件,致死率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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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件性质差,往返性强,武装伤害是第一形式。

 

精神病患者的伤害事件往往性质不好,媒体报道中刑事事件的比例为61.3%,治安事件等其他违法事件的比例为27.3%,性质严重的犯罪事件的比例远远高于情节轻微的违法事件。 另外,被认定为多次犯罪的比例为17.0%,确认了精神患者违法犯罪的往返性会给相关管理带来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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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事件的加害过程中,武装伤害达到88.6%。 其中,菜刀、刀具等各种刀具容易获得,成为最主要的伤害工具( 68.2% ),各种棍棒占5.7%,用于斧头、锤子、锯、耙子等家庭用中型工具( 4.5% )、起义、筷子、锯子等家庭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患病程度轻微或间歇性的精神患者使用枪、炸药等危害性极强的工具制造事件,结果严重。 湖南娄底民警陈建湘枪杀案中,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陈建湘有抑郁症,但犯罪时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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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下村镇问题突出,基础管理压力过载。

 

(注: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主要指该市区,县主要指该县辖区,町/村主要指基础农村地区)

从精神疾病患者发生伤害事件的地区来看,在町/村级发生的比例最高,为40.9%,广泛的农村地区为事件多发地。 农村地区范围很广,但警察力量有限,处理压力经常过载。 加之农村地区精神疾病治疗意识差,经济能力低,福利保障有限,精神疾病患者家属难以承担监护责任,问题更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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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察的介入率接近100%,8%是公共受伤造成的。

据统计,在媒体报道的精神疾病患者伤害事件中,警察的介入率接近100%,其中8%因公共受伤而警察受伤。 年7月发生的安徽桐城精神科男子挥刀乱伐的情况下,在警察控制斩首者的过程中,1名民警被咬了,3名辅助警察的胳膊被切断了静脉。 另外,在去年5月发生的湖北京山县精神疾病患者手持菜刀和棍棒事件的处理中,一名民警的头部受伤,伤口缝合成12针。 在控制引起事故的精神病患者的过程中,警察受伤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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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终判决事件为24.1%,强制医疗为16.7%。

据分解报道,在刑事案件中,精神患者有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能力,24.1%提到最终受刑,16.7%提到精神患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精神病患者犯罪后,确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有40.8%,有59.2%的人没有通过媒体通报最终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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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关于精神病患者的刑事事件,结果或者精神病患者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判决,或者在精神病患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接受不负责任或者强制医疗。 现在的媒体报道中,59.2%的事情没有提到最终的结果,容易产生司法不完备和精神疾病患者释放的错觉,不利于公众正确认识到如何遵守治理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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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司法鉴定的存在感总体较低,刑事案的4成提到鉴定过程。

 

据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对精神病的认定标准不同,根据医院的诊断说明判定的比例为29.5%,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判定的比例为26.1%,根据警察和法院等的官方通报判定的比例为20.5%、19.3%和4.6% 从整体上看,司法鉴定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方法存在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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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嫌疑犯的司法鉴定是法定程序,报道中提到的比例为42.6%,不到一半。 更严峻的是,南京的“620”宝马事件等重大事件,司法鉴定的结果经常不同,舆论怀疑是鉴定假,甚至有损司法鉴定的公共说服力。 曝光量有限和负面消息频繁出现,使精神患者在伤害事件的司法鉴定环节中经常引起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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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读者对法律的误读很深,建议完全管理链条。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犯罪,读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态度表现( 62.7% )和意见建议( 37.3% )两种。

从态度表现来看,读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很深,也有人认为精神病不仅仅是罪犯的“护身符”和“免死金牌”,精神病患者应该与正常人具有同样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统一性,以及我国精神科医生的管理也有相当多的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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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读者的意见建议,公众期待包括监视、追责、救济等环节在内的精神患者管理制度全面提高。 具体来说,呼吁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视制度,建议确定监护人的责任,提倡社会保障和提高救济力等观点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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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1 .社会恐慌和舆论偏见使问题尖锐

据国家民政、卫生、残疾等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较多,到年底,图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到581万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患者也逐年增加。 精神病患者建立了巨大的群体,经常被报道发生事故、伤人、杀人等威胁公共安全,引起舆论恐慌,加深了公众对精神病患者群体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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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明确精神患者违法犯罪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需要较强的法律专业信息,公众认识有限,因此经常出现精神患者伤人、杀人不负责的误解。 根据本文的前言,在读者的讨论中,精神病被认为是犯罪者的“护身符”和“长生不老金牌”等,占27.3%,是这种误解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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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害程度和解决结果错误等,加深公众误读

据本文前言分析媒体报道,精神患者伤害事件的致死率达到40.9%,伤害性很强。 但是,关于处理结果,确认了精神病患者犯罪后采取有期徒刑和强制医疗等强制措施的占40.8%、59.2%的情况没有被媒体通报最终处理结果。 这种强烈伤害和微弱处理的对象是司法缺陷和精神病患者容易自由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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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的是,在精神患者犯罪的实体惩罚中,与犯罪造成的严重伤害相比,司法惩罚结果的不完备等也同样存在。 精神疾病患者在犯罪过程中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最终处罚依法从轻、轻或不予追究。 法律规定了精神患者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范围,但没有提到应对不同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处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经常很大,该案的不同判决现象比较明显。 一旦法律判决与舆论的期待不同,法律就不能给出确定的解释,判决结果往往难以让公众信服,司法公正和社会期待的差异在误解中越来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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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精神疾病集团的区域性失调加剧了基础管理的课题

据数据统计,40.9%的精神病患者在农村地区受到伤害。 医疗条件和经济支持不足,加上固有的社会歧视和偏见,农村精神科集团缺乏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家长难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有些不想承担责任,相当一部分“武疯子”四处闲逛,失控 此外,由于农村地区执法力度分散、福利急救系统不足等特点,包括警察在内的管理主体面临很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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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热点事件中积累的负面情绪冲击司法公信

年4月1日,在南京“620”宝马案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王某以危险的做法犯有威胁公共安全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某在南京的一家医院被鉴定为“犯罪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最终被法庭录用,受到轻判。 这个认定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舆论对司法鉴定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曾经成为网络检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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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四川师大杀人事件”嫌疑犯滕某死刑,缓刑两年。 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芦某被室友滕某杀害,警察颁发的精神鉴定结果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鉴定结果不仅引起了受害者家属的高度疑问,还引起了舆论的反对,网络上充斥着“我是精神病,杀人不能救命”等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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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起热点舆论事件中,家人和读者都对司法鉴定和量刑结果提出异议,嫌疑人对被鉴定为精神疾病的舆论的误读加深,嫌疑人对“背景”、事件最终“不能”的推测和疑问在舆论场流行,形成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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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司法鉴定面临理论基础不稳定、公共说服力减弱等多重考验。

司法鉴定作为精神患者犯罪认定和处罚的明确法定依据,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根本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论。

综合各类分解和专家观点,司法鉴定面临的第一类问题是鉴定理论面临信任危机。 从医学角度来看,精神病的认定在业界内有很多争论。 许多法律官员和司法鉴定人坦陈不能根据医疗器械、生物学标准客观准确地评价精神疾病的认定。 因为这不能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也是一点实例引起争论的主要根源。 更严峻的是,由于缺乏客观和唯一的标准,非法鉴定机构利用这一特征进行权力借贷,司法鉴定的公共说服力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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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问题是鉴定机构查明刑事责任能力有越权嫌疑。 通过明确精神疾病的类型和判定刑事责任能力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是医学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学概念,但多年来两者一直由鉴定机构单方面评定。 这种偏差引起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只有把精神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权归还法庭才能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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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问题是司法鉴定的主动权在司法机关引起的不透明的推测。 根据法律的规定,现在精神患者的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主导,鉴定机关也由它指定。 鉴定过程是怎么进行的,鉴定结果是怎么明确的,公众不太容易知道,容易产生推测,一旦发生鉴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就会出现各种“阴谋论”。 中国政法大学的调查报告也持同样观点,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鉴定的开始权由公共检查机构掌握,当事人有补充鉴定和再鉴定的申请权,但该申请权经常被驳回,而且相应的救济途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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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问题是鉴定结果的不稳定性总是引起疑问。 鉴定机构结论不一致现象非常常见,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公共说服力。 根据《法学家》杂志的研究,被鉴定人鉴定两次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后,第三次鉴定是“提出折中的建议,减轻被告的责任”。 这种方法违背了诉讼制度利用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处理有罪判决的科学追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后,容易引起争论和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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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强制医疗由于法律操作性不强,因此有监督的课题

根据刑法、刑法强制医疗关系规定,决定强制犯罪精神患者医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精神患者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 两个通过法定程序鉴定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三个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这三个条件都要具备,不可或缺。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操作性不强,所以特别是强制医疗流程的开始主体、流程、适用条件、法律结果等没有确定的规定,现实中适用强制医疗的例子的比例有限。 正如本文前面的统计,在媒体报道的有解决结果的精神病患者犯罪事件中,提到强制医疗的比例为40.8%。 整理媒体的报道,你会发现强制医疗首先缺乏辅助措施。 很多法官说,关于强制医疗的具体执行方法、保障方法,一直没有发布细分的辅助措施。 其次,监督管理的机制不明确。 对检察机关监督强制决定和执行医疗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监督模式,处于规则的适应阶段。 最重要的是,经费问题很难处理。 精神患者发生事故后,从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制约措施到强制医疗措施结束,需要保障医疗费,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医疗费的负担者作出确定规定,费用出口不明,强制医疗不能实行等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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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精神患者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目前处于三个司法困境。

在精神疾病患者伤害等违法犯罪事件中,执法、司法困境考验政法机关。 首先,在解决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犯罪时,由于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很高,执法人员经常面临人身伤害。 近年发生的事情中,也有执法人员被警察打伤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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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精神患者违法犯罪的司法判决中,民事赔偿的执行很困难。 由于精神病患者往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家属赔偿的积极性不高,民事赔偿比较难以有效执行。 另外在赔偿例中,民事赔偿通常金额较低,不能满足受害者家属的需要,访问、访问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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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制医疗面临着解决难以站起来的问题。 解除强制医疗的手续有两种。 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判断报告,由法院决定解除。 或者由患者家属提出,经过强制医疗机构的判断,法院决定解除。 一般来说,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但许多患者家属拒绝收养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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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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