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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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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二审审理了“末子烤肉”和“或烤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并据本报报道,释明、组织调解后或的烤肉店撤回了上诉。

政法: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

小儿子餐饮企业成立于年,年获得“小儿子烤肉”复印件注册商标,商标审查采用行业包括餐厅、酒店、餐厅等。 经过迅速的发展,“末子烤肉”成为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企业品牌。 岳阳某烤肉店年初加入最小烤肉企业品牌,经营半年后自行停止向最小烤肉企业购买原材料,合作一年期满后,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服饰等产品标识变更为类似度极高的“或烤肉”商标标识,在店内 得知此事,末子餐饮企业向法院起诉了什么烤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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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老小烤肉”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或者烤肉店的经营范围是饮食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审查服务类别相同。 或者烤肉店在加盟期限到期后,在其经营场所的外包装、室内装饰、服务牌照、餐具等的标识位置上,采用了非常接近“烤肉”商标的标识,在店墙上写上“烤肉”的复制标识,扰乱了顾客的认知。

政法: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

岳阳楼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煅烧肉”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知名度,或者烤肉店的经营规模大小和采用商标长度,参考“煅烧肉”的加盟费标准,或者烤肉店立即集中侵犯“煅烧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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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解决得当。 众议院通过认真解释,“和式烤肉”经营者认识到审判赔偿额的合理性,撤回了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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