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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昆山公安: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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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信记者丁国锋9月1日下午在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分别发现了8月27日发生的“宝马纹样男”持刀追捕“自行车男”,但就反杀事件进行了通报。

政法:昆山公安: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年8月27日21点30分左右,刘海龙驾驶宝马汽车从昆山市震川路西行到顺帆路十字路口,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海军明发生了争执。 刘海龙从车里取出切削刃连续打击海明后,被海明夺走切削刃刺伤,砍了几刀,刘海龙受了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市公安局对事件的基本情况、搜查认定事实、事件的定性及理由进行详细通报,海军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法撤销案件。 昆山市检察院通报认为,公安机关拆除和解决此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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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报,接到通报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派警察处分,立案搜查。 鉴于该事件的社会关注度很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遣力量调查昆山指导事件。 经过现场调查、访问调查、讯问、录像调查、检查鉴定等业务,事件事实已经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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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方透露,事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BMW车(检查,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 ),刘某、刘某、唐某沿着昆山市震川路西走到顺帆路交叉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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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刘某先下车和海明争吵,同行劝刘海龙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去推,踢了海明。 尽管劝告,刘海龙还是继续追击,回到宝马车上取出刀具(被鉴定,该刀具为尖角双面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具长43厘米,宽5厘米,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具击打海明颈部、腰、腿部 打击中甩开菜刀,哼唱抢走菜刀,争夺中刺伤刘海龙的腹部、臀部,割伤右胸、左肩、左肘,刺伤过程持续了7秒钟。 刘海龙受伤跑向宝马汽车,海明追了两刀也没砍,其中一刀砍了汽车(查了一下,汽车左后面窗户下面有7厘米长的刀痕)。 刘海龙跑到宝马汽车的东北,海明回到宝马汽车,拿出车内的刘海龙手机放在自己的口袋里。 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海明将手机和菜刀亲自交给了处警民警报(在海明,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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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逃跑后,倒在距离宝马汽车东北30余米的绿化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当天没有死亡。 根据法医鉴定和视频监视器,刘海龙连续7秒被捅了5刀。 其中,第1刀是左腹部刺伤,腹部大静脉、肠道、肠系膜破裂。 剩下的4刀依次引起左臀部、右胸部和右上臂、左肩部、左肘共计5处开放性伤口和3处骨折,死于失血性休克。 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挫伤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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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根据搜查一明确的事实,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加害、杀人、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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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报,被认定为海明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刘海龙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加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加害”的核心是是否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是否属于“加害”,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紧急反应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评价。 另外,不能以防卫人受到实际伤害为前提。 必须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普通人的认识水平进行评价。 在本案中,刘海龙首先徒手攻击,然后持刀连续打击,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海明人身安全,其非法侵害应该认定为“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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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报,刘海龙的非法入侵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纵观本案,在该车员和哼唱之争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喝醉了,先下车向哼唱挥拳踢,然后回到车内拿出菜刀,多次打击哼唱,非法入侵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扔在地上后,又去抢刀了。 刘海龙受伤后,也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海明的人身安全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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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了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 在本案中,海军夺取刀后,7秒内刺伤刘海龙,砍下的5刀,和追时扔出的2刀(未击中),尽管在时间上有间隔,在空间上有距离,但仍是连续的行为。 另外,哼唱中止追踪,回到宝马车上搜索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修正者的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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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公安局在通报中肯定地应对了前期舆论中“天安社”、刘海龙是否参与黑、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状况、刘海龙看到义勇后荣誉证书等热点问题。

昆山市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对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和明确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加害,海军为了保护本所有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者刘海龙采取了阻止暴力行为的行为,正 公安机关拆迁解决这件事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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