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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擅自提高五险一金基数 私吞他人保险费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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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2名国企干部擅自提高本人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重点是把非本公司员工作为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把人个人应该支付的部分保险费作为自己的。 最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被告人傅某、徐某犯贪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罚款28万元。

政法:擅自提高五险一金基数 私吞他人保险费

法院经过审理,从2001年到2001年,被告人傅某、徐某在铜陵市国有控股公司工作。 傅某是该企业企业企业管理部部长,徐某先后担任该企业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干事。 两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提高自己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企业超过正常缴费标准的是两人各多支付13万余元,19万余元“五险”。 两人擅自将本公司以外的13名员工列入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申报名单,企业出资缴纳“五险”,向委托9名委托人到企业的个人支付部分保险金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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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指示徐某方便使用职务,将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岗位的34名退休人员返还公司工资4.6万余元阻止,擅自录用。 此外,扣除员工遗属困难的生活补助费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的财产,会给公司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傅某犯罪额为72万余元,徐某犯罪额为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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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被告人傅某、徐某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共同或单独管理本公司财产或单独管理的财产,金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作用是同等的。 事件后,可以忠实供述其犯罪,坦率,亲自认罪认罪,依法从广泛的处罚中获得。 起草前积极返还赃物,如果有忏悔的表现,可以从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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