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严惩哄抬物价等“趁疫打劫”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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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刘子阳
两天内涨价9次,90元左右的一袋口罩卖到599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到775万余元……最近,北京警察联合相关部门调查了囤积口罩价格上涨的事件,两人涉嫌非法经营,对警察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通常经营者可以自主根据市场调节价格。 但是在防疫这一特殊时期,短时间内持续多次高额涨价,以远远高于价格的价格获得暴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事务局长郑光达介绍。
据《法制日报》记者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介绍,截至2月25日,北京警察揭发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利用口罩等防护物资诈骗等疫情事件41起,逮捕了71名嫌疑人,跨省销售假冒伪劣口罩8起。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人选择了逆行抗疫病,有人实施了利用疫情抬高物价等“利用疫情掠夺”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近,“两高二部”制定实施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和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厉惩处了假销售假、物价上涨、欺诈、集体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政法机关迅速采取措施,依法严惩与疫病有关的刑事案件,有力惩罚遏制违法犯罪,为疫病预防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惩假卖假犯罪
“疫情期间,为自己的私利赚‘黑心金’,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刑法。 如果你们的家人和医务人员使用这些口罩,你们能放心吗? 》2月16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潘逸华审查了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事件。
1月底,被告人购买了5.6万张口罩。 如果你知道口罩是“三无产品”,本身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就以医疗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验证结果表明,涉案口罩的过滤效果均不符合标准。
“我们接到案件后,周末匆忙开庭审理,加班调查整个案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合法权益,从立案到判决只有两天。 ”潘逸华说,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响应社会关注,对类似行为起到了有力的抑制和警告作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认为,在疫情期间,口罩是医务人员和普通民众预防病毒入侵的最基本的防护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只会破坏中国市场经济秩序
政法机关为了严厉处理假卖类犯罪,一拳出击,严格很早就成为了常态。 截至2月底,公安机关解决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物资的688起案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1560余人,检查了假冒伪劣口罩3100余万只和一批防护物资,涉案价值达到1.74亿元。 全国检察机关经营假冒销售类犯罪895件1925人。
曾文远表示,司法机关在处理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类案件时,必须根据精确的适用法突出“严格”字。
提高物价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谭某从未购买过医用口罩,将进货价格50元提高到一箱600元进行销售。 2月19日,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疫情的非法经营案件。 法院在法庭上判处被告人谭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5.2万元。
“对通常的违反价格行为,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但此案在疫情期间,口罩是紧急防护用品,被告人本来把一元口罩从10元提高到12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后,主审法官张敏夫认为被告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在举国共同战斗“瘟疫”的特殊时期,有人囤积奇,抬高物价,用微信群、WeChat的力矩等销售昂贵的口罩、测温枪等产品。
根据“二高二部”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奇,疫情防控迫或提高其他民生相关物品价格,获得暴利,违法所得数额大或其他重大情节
疫情发生以来,公安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文件,指导各地加强新冠防治肺炎疫情期间价格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联系,严格迅速惩治防护用品和民生商品的滥上行为。
北京、湖南、山东等检察机关制定疫情防控实施方案,严惩疫情防控期间提高物价等违法犯罪。 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和处理非法经营罪(物价上升) 144件236人。
曾文远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抬高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时,必须体现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度和无论具体情况都简单一刀切的“一律”。
曾文远提出,在疫情期间,即从1月20日国家卫生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表的年第1号公告到国家相关部门宣布疫情防控结束的四个方面应严格掌握。 “与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民生相关的物品”被煽动,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防疫状况和市场供求状况,具体规定这些物品的范围。 物价上涨犯罪的行为习惯,必须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管理期间调查价格上涨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违法所得数额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时,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疫情的形势及行为者的主客观方面等因素进行评价。
诈骗犯罪件数最多
2月1日至6日,苏某在没有到货渠道和到货能力的情况下,用医疗物资照片、快递发票等方法骗取了受害者的口罩费和订金共计59.37万元。 事件发生后,山东省邛城县人民检察院事先介入此案,迅速掌握事件,诱惑公安机关迅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 Alipay )转账记录等证据。 2月23日,邛城县检察院依法对苏某作出逮捕决定。
“在疫情期间,我们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与疫情事件相关的新闻共享机制,对立案侦查的疫情事件,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吸引侦查取证。 另外,加快了事件的受理、审查、移送、移动的速度,作为检察的一环不会延迟战斗机。 ”。 本案承包检察官李诗民说。
李诗民告诉记者,此案的大部分赃物都被收回了,但事件发生在疫情期间,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受到重罚,量刑建议已超过十年。
据说在许多类型与疫情相关的违法犯罪中,诈骗罪的数量最多。 截至2月中旬,全国公安机关共揭发疫情欺诈案件3600起,逮捕犯罪嫌疑人1373人,涉案金额6691万元。 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月25日,检察机关早期介入了191起妨害疫病的刑事案件269人,其中诈骗罪占44.7%。
根据“二高二部”的意见,在疫情预防控制期间,通过谎报用于疫情预防控制的物品的开发、生产或销售骗取公私财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款,金额较大的,以欺诈罪被定罪。 另外,根据2003年对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妨碍灾害的刑事案件进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这种欺诈犯罪必须受到重罚。
“重罚充分体现了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精神,在疫情预防控制期间,与疫病类欺诈犯罪有关,从犯罪手段、骗取钱财的性质、欺诈时机、欺诈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来看,高于通常欺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曾文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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