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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路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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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同判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最朴素的价值追求,是现代法治社会应遵守的基本大体。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对确定审判规则不足或者没有形成统一审判规则等案件进行类案检索,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普法: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路径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做法是查明案件事实,比较查明的案件事实,寻找法律条文的对号就座,得出审判结论,进行司法审判。 理论上来说,我国以前的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审理中的案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可能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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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事件不同审判结果产生的原因非常多复杂,主观上各法官的教育背景、个人经验以及场所的人文、社会环境不同,导致他们的审判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由此,法官在选择法律的适用中对类似事件的看法和认识也是仁者的洞察力。 客观上法律不能包罗万象,延迟性是不争的事实,审判标准不断细化,但依然出现了新的问题,而且两个案件本身也不完全相同,这些因素多少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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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不同审判的发生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公共说服力的疑问。 为了处理类案不同的判决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加强量刑规范、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法律适用分支处理机制等多种管理途径。 其中,实例指导制度操作性强,效果直观受到司法界的重视,已经成为平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实现了类方案的鉴定,维持了司法权威,推进了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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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示范指导业务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领导榜样,应在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榜样时参照。”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示范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件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指导模范类似,参照相关指导模范的审判重点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适用强化类方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类方案在保留案件和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是人民法院审判生效的案件。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确定审判规则不足或未形成统一审判规则等案件进行类案检索,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审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就业机制的意见》再次对规范和完全类方案检索就业和规范类方案检索结果的运用进行了规定,其目的是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方案异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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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

类案检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金钥匙”。 一个事件可能是增进人民感情,建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相反可能是损害人民法律信仰的导火索。 类案同判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抱有很深的期待,其根本目的是“努力让人民大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认为这件事的情况和那件事的情况相似,所以法官不能很大程度上改变两件事的审判结果。 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偏离以前类似事件的解决结果,就会给人一种违背公平正义的感觉,难以诉诸当事人,反而会引起潜在的信访风险,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度和公共说服力,人民大众司法的获得感。 另外,“同等情况下同样对待”也是以前传达的法理的基本要求,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反,否则会影响司法事业,进而混淆公众对法律统一性的认识,使司法陷入进退维谷的不自然境地。

普法: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路径

类案检索是处理疑难事件的“工具书”。 法律是处理社会生活纠纷的制度规范,但无论法律制度多么完整成熟,都不能消除其自身的最大缺陷,即法律滞后,这是任何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可避免的问题。 目前,我们的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各类社会矛盾多种多样,公路租赁、公益诉讼、环保、直播带货等行业相关的新类型麻烦,很多事件层出不穷,许多事件面临法律适用不良的困境 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事件,我们可以向现有案例求助。 那是因为记载了以前接受法官的审判的心路。 比起抽象的法律条文,这个具体生动的“生动的法律”更容易启发和借鉴。 特别是上级法院确认发表的指导性例子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种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对具体案件的态度。 更重要的是,这些指导模范是上级法院根据研究总结经验,比较发表了社会关注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下级法院处理疑难案件可以说是“对症疗法”,符合时代需要,符合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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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是司法腐败的“铁栏”。 类案检索是统一审判尺度、规范审判权运行问题中的义,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发挥法律指导功能的重要前提。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先例对将来同类或类似性质的事件都有某种指导力。 良好的司法判决揭示了法官的审判智慧和经验,为其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和参照依据,成为法律条文以外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的尺度,不仅很好地约束了法官在司法工作中的行为,而且也是法官的擅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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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宣传类方案检索制度可能会被问及是否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此,笔者不这么认为。 另一种立场是“自由只存在于束缚中,没有堤坝,河从哪里来? ”。 “让审判员审判,让审判员负责”的出发点是,让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享受不受行政干预、权力影响、利益制衡、人情世故等因素妨碍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自由,而是受法律法规边界的约束 因此,建立类案检索制度不仅有助于统一审判尺度,而且有助于法官在自由裁量的道路上走得更稳健更远,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铁栏”。

普法: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路径

总之,类案同判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最朴素的价值追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的大体司法中的直观表现,是现代法治社会应遵守的基本大体。 另外,类案检索也是古老的东方文化的传承和迅速发展,从秦朝为了明确量刑标准而辅助法律适用的“廷事”,到汉代没有法律规定时适用的惯例集“比”。 从明朝的“用例辅助律”到清朝的“所有引用律一定引用其正文,例如,有的例子设定其律,有的例子新的例子设定其故”,判例的律文补充效力可见一斑。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大数据成功地实现了类方案检索的现实时空阻断,为全面推进实例指导制度,为实现类方案插入了科技翅膀,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司法为人民的初衷,司法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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