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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洋律师以案说法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丧失股东资格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8-02阅读:

本篇文章1885字,读完约5分钟

导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作为原告的该股东丧失了股东资格,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件信息

原告赖某某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某在任新达公司股东及出纳期间与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共同侵占新达公司财产,并请求判令周某某与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向新达公司返还相关款项。

一审法院于2011年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周某某向新达公司返还款项三千余万元,判令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向新达公司返还款项四百八十万元及利息。

赖某某、周某某以及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均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告周某某答辩理由之一为:早在本案原一审判决前的2009年5月27日,赖某某即与区某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自愿将赖某某拥有的新达公司5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区某某。2009年6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股东核准变更登记。至此,赖某某在新达公司中的权利、义务已全部转移给区丽钏,赖某某已不再是新达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相关权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赖某某的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便是赖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股东资格,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广东高院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对此怠于起诉或者因情况紧急公司来不及起诉,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直接起诉。适用前述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本案中,赖某某在2005年7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时虽为新达公司股东,但其于2009年5月27日与区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自己持有的新达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区某某。2009年6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合同》,为赖某某与区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至此赖某某已不再是新达公司的股东。

由于赖某某对新达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其作为股东为新达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无权再以股东身份为新达公司利益继续进行本案诉讼,而新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则依法享有完全独立的诉讼权利。而新达公司的现任股东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赖某某代表新达公司继续进行本案的诉讼。因此,赖某某与本案所诉求的新达公司利益已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赖某某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作为原告继续进行本案诉讼的条件,本案应裁定驳回赖某某的起诉。

最高院裁判观点

裁定作出后,赖某某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是:赖某某在2005年7月4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但因该案历经时间过长,致使赖某某在起诉后4年将股份转让。即便赖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股东资格,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赖某某仍应当是本案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主体。

最高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应为公司股东。赖某某在起诉后将其享有的新达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区某某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已经不再是新达公司的股东。新达公司现任股东在一审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赖某某继续本案诉讼,赖某某在二审时亦未提交新达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作为原告继续诉讼的证据,故赖某某作为股东为新达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无权再以股东身份为新达公司利益继续进行本案诉讼。最终,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郑洋律师评析:

两审法院作出以上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赖某某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某与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共同侵占新达公司财产,并请求判令周某某与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向新达公司返还相关款项。可见,赖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新达公司的利益,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赖某某转让股权之后,其与本案就没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作为原告继续进行本案诉讼的条件,换言之,赖某某不能再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3、新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依法享有完全独立的诉讼权利,赖某某转让股权以后,应由新的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在新股东均不愿意作为原告继续本案诉讼,并且均不同意赖某某作为原告继续本案的诉讼时,法院裁决驳回赖某某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标题:郑洋律师以案说法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丧失股东资格应如何处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802/49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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