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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国家安全治理不能让公众缺席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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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评论③

法制网络特约评委王华

最近,《法制日报》对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的852份比较有效的问卷中,93%的回答者认为国家安全与各公民密切相关。 虽然公众了解什么是国家安全,包括它们的复印件等相关知识,但鲜为人知。

普法:国家安全治理不能让公众缺席

公众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主体,其国家安全素养、防范风险的意识、对威胁的抵抗力、以及突发紧急状态下的应对行动等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安全水平。 如果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薄弱,整个社会就不能形成支撑国家安全的比较有效的力量,防止和解决各种安全风险的能力不强,但这对国家安全来说无疑是“最大风险”。

普法:国家安全治理不能让公众缺席

习大总书记在第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指导整体的国家安全观,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推进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多次为了国家安全,都要依靠人民,动员全党社会共同努力,集中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巩固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解决各种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这句话简洁地阐明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大体和依存度。 其中,“一切为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指导思想,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做法论。

普法:国家安全治理不能让公众缺席

在实践中,依靠公众、依靠公众发挥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作用已经有相关的法律保障。 例如,国家安全法第9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再次以预防为主,兼作标本兼治,专业人员与大众路线相结合,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充分发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功能,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止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 另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的规定是“国家建立比较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风险规避救助能力”。 这些法条表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公众的参与,国家需要建立广泛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需要刺激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责任和行动。

普法:国家安全治理不能让公众缺席

国家安全管理不得缺席公众。 公众的安全,是社会的安全,国家的安全。 相反,如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众安全。 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互为表里。 因此,不仅要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还要视为参与国家安全管理的重要主体和伙伴,加强公众和政府共享社会风险、建设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责任。 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普法:国家安全治理不能让公众缺席

一是从法律和制度方面规定公众的安全行为责任和义务。 在这方面,法国的方法值得参考。 例如,法国在2004年发表的《国民安全现代法》中规定,法国公民是公共安全的第一参与者,必须按照政府的指导采取日常风险防范措施,在紧急状态下参加第一时间必要的救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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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形成从幼儿教育、青少年教育到大学教育的一系列安全教育方案,以学校教育为主要途径,推进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进一步涵盖全公众安全教育体系,“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安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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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运用一系列奖惩手段、辅助政策和保障机制,使公众有效发挥“风险威胁第一感知者”、“事情应对第一应对者”、“公共安全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主体作用,公众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管理,“以人民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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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训练中心(中欧应急管理学院)副教授)

 

【相关注释】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评论①

反间谍意识培养以普遍的方法推进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评论②

保护新闻安全不受媒体特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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