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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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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宇尧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决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是金融事业的根本任务。 习大总书记说:“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努力履行职责、敢于监督、监督、培养严格的问责监督精神,有风险就不能马上被发现是失职,有风险就不提示是渎职的认真监督。 “要做到‘管理人,看钱,巩固制度防火墙’。 要管理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层,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监督管理,加强金融业的反腐败能力。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彻底学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始终坚持底线思考,增强忧患意识,平衡稳定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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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风险的防控能力,提高金融监管质量,需要努力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早期发现金融风险,降低后期风险处置价格。 比较有效地防止和解决金融风险,降低风险解决的难度。 加强金融业反腐败事业,为金融安全提供比较有效的保障。 建立联动监督管理机制需要加强相关国家部委之间的联动合作,进行金融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 加强金融监督机构内部的协调合作,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比较有效性。 加强金融监督机构和被监督机构的合作,继续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自主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监督管理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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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合作,敦促金融机构加强党的领导。 习大总书记强调:“防止解决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大家都有多次保护土的责任,有保护土的责任,必须认真做好解决重大风险的工作。” “坚决调查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业的反腐败事业”。 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处理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持地方金融稳定。 金融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情况通报和新闻共享机制,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金融监督工作。 加强被监督机关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合作,亲自向被监督机关的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通报被监督机关的日常经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被监督机关的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也要把机关日常管理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金融监督机关,特别是把被监督机关党委的巡视及其整改情况通报给金融监督机关,实现新闻共享,在加强被监督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相互形成交流 加强与地方审计部门的合作。 与地方审计部门定期通报被监督机关的状况和问题有助于消除监督死角。 必要时可以共同开展被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共同采取处罚措施,协助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金融乱象的管理。 加强推进和教育部门的合作。 银保监会要明确每年9月为金融知识推广月,各派遣机构要加强当地推进和教育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向社区输送金融知识,进入学校,进入工厂,开展进入农村的活动。 在当地普及和教育部门的帮助下,创新宣传方法做法,完全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信电影、微视频等平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和采用正规金融服务的意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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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坚决清除各种金融风险和金融行业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 建立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协调机制,实现定期通报、新闻共享、共同调查方案、合作腐败。 一是加强与中纪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的合作。 定期向在会纪检组报告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和各派遣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与在会纪检监察组共同讨论银保监会党委直接管理的金融机构党委成员,指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要求纠正说明责任 风险高的机构多的当地银保监会派遣机构领导班子,指出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促进制定长期的监督管理目标,加强审查。 二是加强与地方各级纪委监察委员会的合作。 金融监督机构发现地方金融机构严重违法问题和风险事件,第一时间向同级纪委监狱委员会通报,与纪委监狱委员会建立联合事务机构,认真寻找风险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领导干部违反纪律的问题,如果发现认真解决,将受到冲击。 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 目前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多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常驻制,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纪检力得到加强。 金融监督机构要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定期向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和董事、监事及上级管理层党委成员的职务评价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和执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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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恶意废银行债务、抑制金融事件发生等合作机制。 与公安机关、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要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作战。 金融监督机构必须动员管辖内的金融机构收集相关线索,立即反馈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力。 与公安机关、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打击恶意银行债务逃避等行为。 帮助金融机构清算不良贷款,共同打击有钱人不偿还、改变银行债务逃跑的不良行为。 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扣押不动产、扣除资产转移、限制高成本、简化债务资产拍卖和转移程序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清算银行不良贷款是解决重大风险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金融监督机构必须成为银领域金融机构和公共检查法等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建立金融监督机构、银领域金融机构、公共检查法等部门三者的定期会商和信息表达机构来实现新闻共享、协调合作。 与公安机关、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控制金融业违法案件。 监督机关必须积极提供相关案件的消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件。 事件调查完成后,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充分交流情况,共同拆除事件原因,堵塞金融机关管理的漏洞,确保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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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部二级巡逻员)


标题:普法: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7/2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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