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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有其必要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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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

最近,民政部宣布根据民法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夫妇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提前30天申请。 这再次引起了舆论对离婚冷静期的热烈讨论。

普法: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有其必要性

当然,中国的舆论中有讨厌和害怕结婚的声音。 这个声音反对为离婚设置任何障碍。 在社会交流媒体上,这些声音很大,但客观地说,这不是中国的主流观念。 中国的主流观念依然是“宁毁十庙,不拆一桩婚姻”,“劝与不劝”。 当然,这并不是说离婚不好,但一时冲动的离婚有缓冲机构,但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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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起到这个作用。 30天的冷静期不妨碍离婚的自由,也不妨碍分居。 自由依然存在,但有一定的门槛,30天的门槛不高。

结婚是个门槛,从城市到城市外不容易,到城市外,想再回来,也不一定容易。 很多夫妇一时愤慨,离婚后后悔的情况很多,但有了这个缓冲区阻止不一定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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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大城市的傲慢。 这群男女双方都有很强的社会生产能力,结婚不用为自己挡雨,当然不能忘在江湖上。 但是,对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来说,婚姻是平坦的,但却是避雨的地方,一旦打破,一生不一定有更好的选择,所以离婚冷静期确实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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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决心离婚的人来说,离婚冷静期不太碍事。 双方冷静合理地协商,在财产、债务、抚养后代等问题上一致,向民政局申请,30天后可以拿到离婚证书。 这期间,正好办理各种善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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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不想离婚的话,离婚冷静期对他们来说永远没有用。 因为这样的离婚需要法院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先答应后30天内会反感。 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有相应的制度补丁,如果恶意利用冷静地落后,就必须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定。 例如,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法院可以据此直接认定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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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反对离婚冷静期的观点与家庭暴力离婚相关,30天的冷静期导致风险是非常重要的理由。

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与家庭暴力无关。 没有冷静,就不可能有人身禁令,有社会救济机构,有相关机构的积极应对。 更何况,没有离婚冷静期,即使暂时答应,也可以离开,直到反感,来纠缠,要求再婚,同样充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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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时,法院应在首次起诉离婚时判决离婚,如通常的司法实践,不宣布离婚,半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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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同时,也应该严格阻止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年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这才是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人,真正想要的直接、系统的处理方案。 所以,如果明确离婚冷静期和家庭暴力的关系,就会发现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有其必要,有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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