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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制度革新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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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家

加强北京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需要向公众广泛普及遗产价值,通过创新型文化创造街区的建设和产品宣传,激发公众参与保护北京史文化名城的积极性,加强法律责任,提高行政处罚力。 这次修改是“修复和修复优先,行政处罚备份”的大致内容,为了更有利的保护、教育和处罚的关系,确立了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的法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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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9月6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根据《北京市总体规划(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一级)(年-2035年)》,名城保护覆盖了市所有行政区域,对政府、基础管理组织、主管进一步确定。 这次条例修改符合古都保护的现实需要,迈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微细化、系统化、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相关报道见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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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是世界有名的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黄金名片。 包括2005年发行的《北京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内的《两条例一法》名城对保护地方性法规框架、规范保障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加强老城整体风貌、推进老城复兴发挥了重要意义。 除了老城整体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前传承的村落、历史建筑保护等多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外,北京逐步健全了历史文化名城多种合作的顶级设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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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深入,一点问题也陆续暴露出来。 有点局部和环节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矛盾,历史文化名城的协同保护机制必须完整,但由于缺乏更精细化的法律制度保障,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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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北京各区不断探索适合自己实际的名城保护事业做法,创立了申请式改善、共生院、老现场改造利用、聘请责任规划师等措施方法。 这些行比较有效的创新措施,需要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实现法定化,提高政策水平和效力。 建立由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组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系,发挥政策的整体性能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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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制约文化名城保护深入有序推进的深层障碍需要制度创新。 这个《条例》修订版中出现的新构想、新措施和新机制没有发出“在保护中迅速发展、迅速发展和保护”的强烈信号。 提出包括史街巷和以前流传的地名在内的更大范围的保护类别,是对北京市计划的负荷,古都历史的纵深感也更加鲜明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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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职务交叉和管理空白问题,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和管理阶段,确定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处理条块分割、从属地管理缺失问题的关键。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前传来的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允许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和修理标准,进一步整理了名城保护与城市快速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在满足保护规划、风貌保护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鼓励依法优化历史建筑的采用功能,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揭示保护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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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的历史文化资源不能再生。 加强北京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需要向公众广泛普及遗产价值,通过创新型文化创造街区的建设和产品宣传,激发公众参与保护北京史文化名城的积极性,加强法律责任,提高行政处罚力。 与现行《条例》部分处罚力度过轻的问题相比,在没有突破上位法的情况下,这次《条例》的修改制定了适合北京经济快速发展的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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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修改也加强了国家机关及其职工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设定了公民个体和机关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确定了法律责任追究主体。 这次修改是“修复和修复优先,行政处罚备份”的大致内容,为了更有利的保护、教育和处罚的关系,确立了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的法规界限。

普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制度革新

随着上述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框架的不断加强,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可以不断进入新阶段,努力在全国发挥表率和模范作用。

标题:普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制度革新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4/2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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