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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好意同乘”出事故,应予善待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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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切免费载着别人旅行,如果发生事故谁负责? 这里有个例子。 2019年7月5日,陈某免费搭载吕某自行行驶,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吕某受伤,医疗费消耗20余万元。 “本案是善意的同乘。 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20%,陈某承担80%。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陈美治在接受采访时这么说。

普法:“好意同乘”出事故,应予善待

在汽车社会,“善意同乘”的场景无处不在。 亲戚和朋友需要坐你的车。 当然,即使是同事、熟人,甚至是向你求助的陌生人,你也不能拒绝门外的人。 让很多驾驶员感到意外的是,从搭乘者乘坐你的车或车开始的瞬间开始,你和搭乘者之间就确立了无形的责任关系。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死伤的话,这个责任关系就有效了。

普法:“好意同乘”出事故,应予善待

不要相信那么巧的事。 亲切地同乘发生事故的例子还不少。 虽然不能在网上调查,但作为追究责任的一环,驾驶者赔偿了数十万元的人,有人被判处了徒刑。 每当发生这样的例子时,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论。 从情理角度来看,让驾驶员承担很多责任确实是“冤罪”,驾驶员没收了登机者的钱,乘客纯粹来自内心的善良,但毕竟面临巨额赔偿,也有监狱的损害,有点说不出来。 从法律功能上分析,“善意同乘”是给予善意的恩惠、帮助别人的行为,是互助以前传递的美德,是事故后让驾驶员承担沉重责任,不利于以前传递的美德的弘扬。

普法:“好意同乘”出事故,应予善待

因此,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无偿搭乘者造成损害,属于该汽车一方的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汽车录用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中追加了“善意同乘”条款,为了适当减轻善意被搭乘者的责任,有助于培育相互善良的社会风。 大概是这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人员需要慎重地寻求证据,求出社会福利的“最大公约数”。

普法:“好意同乘”出事故,应予善待

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和朴素的道德观念,“善意同乘”立法和相关判例曾经相当普遍地存在于区域外的国家和地区,一点国家在20世纪初出现了相关法条。 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新的变化,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越来越多的考虑,更丰富的选择。 例如,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应该将预防风险的义务分配给能够更有效地控制风险的一方。 在司乘关系中,当然是司机最能降低汽车风险。 在价值体系中,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即使是善念,也远在其他之上。 这些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点国家重新审视和修订了这项规定,开始压缩其适用范围。

普法:“好意同乘”出事故,应予善待

“善意同乘”作为受益于善意、以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提倡和实践,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更重要。 “减责”可以减少美德,但不能以损害权利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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