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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应与时俱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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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锋林

最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局通报说,在该区一家百货公司,男雷某袭击女孩胸部逃跑时,女孩的同行男子追上百货公司外停车场,在追的时候踢倒了雷某,雷某摔倒受伤,在司法鉴定中构成了轻伤一级。 之后,该区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了同行男子。

普法:“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应与时俱进

这个事件现在被永州市公安局下令撤回,解除了对男子的刑事拘留,但简单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关注,引起人民大众的巨大不快,不是这个事件本身的奇怪,而是事件机关执法理念的陈旧化,随着科学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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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需要两个前提条件。 一个是公正的法律,另一个是客观事实。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确保法律公正是比较容易的。 关于客观事实,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公众,都不是判例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因此客观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 司法机关最后认定的,根据定案的事实,我们被称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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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客观理由,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证据不一定保存,司法机关得到的证据也不能绝对保证该说明事件的事实是完全的还是客观的。 因此,法律事实绝对等同于客观事实。 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反,也会招致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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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人身事故有关的事件中,到21世纪为止,大部分事件都没有监视录像和录音录像,因此一般有三种证据可以获得这样的事件。 一是人证,包括当事人的证词和证人的证词。 二是物证,首先是当事人采用的工具,如刀具、枪等。 三是伤口鉴定。 在这些证据中,最不可靠的是人证。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一定会从有利于自己的立场向司法机关证明情况。 因为证人很可能在客观环境、感知能力、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客观或主观方面发生伪证状况。 因此,司法机关将人证作为破案的首要证据。 物证和伤情鉴定都比较客观,但物证只是说明当事人采用了这种犯罪工具,伤情鉴定也只是说明伤者伤情的严重程度,不能说明事件的前因后果,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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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能得到无法解释高度不明的人证和前因后果的物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如何审判人身伤亡事件,是司法人员智慧的考验,对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也有重要作用。 在古代,神明审判处理这样的问题。 例如,在一方死亡为无罪辩解的事件中,法官把对方当事人绑起来扔进水里,淹死后有罪,不淹死就无罪了。 我们现在看这个方法很野蛮,但当时是可能的,被社会普遍接受。 同样,直到21世纪,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与人身事故有关的案件时,一般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受伤情况程度明确对方当事人是有罪还是轻罪,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正当防卫等无罪事由的辩解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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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与惩罚”的执法理念可以相当抑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采用暴力,因此这样的执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社会不死伤,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的稳定。 另外,虽然没有正对不正当、合法避免非法的义务,但在事件的前因后果、是非曲直不明确、“正”和“不正当”难以说明的客观状况下,且即使有不公平,除了当事人以外,还很少人亲自经历该事件,知道该冤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直到21世纪,事务机关都有这样的执法理念,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符合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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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处罚”的执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采用暴力,这是事件的前因后果,是非曲直不明确的情况下的无力行为,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进步和录像监视、录音录像在社会生活中广泛 许多与人身事故有关的事件可以通过视频监视、录音视频调查事件的前因后果、非曲直。 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机关依然重复过去的“受伤受罚”执法理念,不区分前因后果,不区分是非曲直,只根据受伤鉴定向另一方当事人追究责任,显然有违公众的期望。 而且,这种古老的执法理念使人们不敢与罪犯战斗,削弱了人民对法律和公平正义的信仰,不利于社会长时间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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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雷某猥亵事件不承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猥亵的女学生同行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执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犯罪者”,任何公民将其交给司法机关 市民“扭伤”犯罪分子类似于司法机关“逮捕”犯罪分子,“扭伤”行为以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请他们吃饭为前提,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暴力。 猥亵女孩的同行,踢飞逃跑的犯罪者,踢飞警察逮捕时逃跑的犯罪者,显然是制服犯罪者的正常做法。 犯罪者倒下受伤的,是犯罪者抵抗“扭伤”或“逮捕”的结果,显然犯罪者自己应该负责,“扭伤”的市民或“逮捕”的警察不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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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正当防卫和“扭伤”罪犯时采用的暴力超出必要,但一般公民与警察相比,在身体素质、捕获技能、武器装备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在一般公民面对贫困的极端罪犯时,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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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大同志指出,必须努力使人民群众在任何司法事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视频监视、录音视频的广泛应用,与人身事故相关的事件越来越容易查明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执法机构依靠科学技术创新与时俱进,切实承担责任,“受伤即处罚”的旧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事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大众感受到司法案例一样公平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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