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立法保“前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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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璐
13日,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2审查,盗用、挪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有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组织前款行为,让别人实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这也意味着所有威胁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冒充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不久,不久前出现的教育招考化名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经常上演的《李代桃讲究》戏曲令人发笑。 每个人的人生不能复制,也不能再试一次。 伪君子偷的不仅仅是机会,而是另一个身体宝贵的理想和人生。 化名行为入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平正义,缓解社会不安,传播积极的信号,无法唤醒人们。 这是立法保障公民“前途安全”的比较有效的手段,弥补了制度的不足,填补了法律的空白,适应了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舆论的需要。
立法有助于抑制来源于假名的顶替行为,同时提醒了与违法乱纪者相关的必要制约。 但是,消灭伪装行为,立法只是第一步。 必须依法严厉惩罚参与其中的违法乱纪者,并进一步加强权力监督和新闻公开,细致执行相关措施,逐步奠定高考客观公正的基础,才能使真正相似的事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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