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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债券集体行动机制与破产程序表决规则的衔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2049字,读完约5分钟

尹正友

近年来,我国债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债市。 债券作为标准化的融资工具,具有持有人多、持有份额分散的优点,容易出现“搭便车效应”和集体行动的困境。 这是因为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健全以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者制度为中心的债券持有人的集体行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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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持有人如何对破产投票的几个事项形成投票意见

除了全体债权人人均拥有自行申报债权的情况外,关于破产投票的几个事项,在债权人会议投票之前,受托管理者应该召开持有人会议,就破产投票的几个事项作出决议。 关于通常议案,如果同意的表决权数超过该债券的总表决权数的一半以上,则成为比较有效的决议。 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发行人重整计划案、和解协议等可能损害所有者优点的投票的几个事项,作为所有者会议的“特别议案”,必须按照“特别议案”的投票规则进行投票。 例如,《银行间债市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特别议案”必须得到超过总表决权数90%的同意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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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通常议案”还是“特别议案”,议案在持有人会议上通过后,对所有持有人平均都有约束力。 自我申报或集中申报的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必须直接根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统计明确。 对每个自我申报统计债权所有者数,对集中申报的一个债权所有者数,债权额是自我申报和集中申报的总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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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未通过业主会议时,集中申报时,无论“同意”对应的债权额所占比例是否超过一半,受托管理者都征求各业主的意见和债权额进行登记,将登记结果交给破产管理者,破产管理者有利于破产救济。 关于自行申报,各持有人在破产程序中自行表决,分别计算债权持有人数及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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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管理者集中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投票时编制债权人。

受托管理者以自己的名义向部分或全部所有者集中申报债权,在其表决时统计债权的所有者人数的是1人,还是根据其代表性债券的所有者人数进行统计?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有两种方法,笔者认为应该成为债权人。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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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集体行动机制的自我要求

证券法第92条第3款“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债券利息的情况下,债券受托管理者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交并参加民事诉讼或清算手续”的规定,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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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16条规定受托管理者对受托管理者采取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等重大事项保存决定权,该纪要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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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违约债券持续交易,分散和缓解风险

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券继续交易时,客观上要求受托管理者以自己的名义集中申报债权,投票时按债权人分类记账。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人数、各债权人的债权额需要相对明确,并不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破产法中有“接受破产申请时停止计入利息”等规定,“明确性”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关于受托管理者汇总申报的债权,如果对每个债权人分别计算债权人的数量,则债券处于可交易的状态,因此,每个债权人的数量和债权人在特定时刻的持有份额有可能发生变化,破产程序的模糊性一定会增加。 为了顺利进行破产手续,只能从破产申请受理时开始中止债券交易,但这妨碍了债券的交易,违背了现在的交易奖励政策。 如果受托管理者集中申报为债权人,就没有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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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破产法要求平衡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好处。 保护债务人的好处实质上是不造成或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需要,满足债权所有者人数和债权额两个标准,本身就是平衡的。 在实务中,必须防止因人为利用规则的不完备而导致的权利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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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托管理者汇总债权申报时,如果在投票时按实际所有者计算债权人的人数,则容易产生这样的规则不完备。 例如,发行商违约债券,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或之后,债券所有者可以将其中的一些债券转让给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增加所有者的数量,达到所有债权人数量的一半以上。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参会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因此受托管理者可以这样获得表决几个事项的否决权。 另外,如果债券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增信措施,则通过重整过程被列入担保债权组。 由于银行等担保债权人的数量有限,受托管理者很容易通过该人制造的多数债权人的特征地位得到该集团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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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否决权被滥用,将不利于通过破产程序救助债务人,维持债权人的公平偿还好处,进而对破产制度本身造成实质性伤害。

三、是否有必要对债券类债权人单独设立投票组

破产表决权是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投票组法已经有确定规定,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自行创立新的投票组类型。 破产法第82条确定并规定了四种债权人投票组: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金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因此,根据是否重组公司的特定财产设置担保,债券类债权人属于担保债权组,还是属于普通债权组,如果单独设置债券持有人投票组,就相当于赋予债券持有人组否决权,其他债权 因此,在法律依据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应该单独设立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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