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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妥善处理应急志愿服务关联法律问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2433字,读完约6分钟

莫于川杨震

习大总书记在统一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事业拓展会议上发表重要演说时,与疫情防控志愿者相比,“广大志愿者真诚献身,不辞辛苦,为疫情防控做出了重要贡献。 要广泛普及一线志愿者的励志事迹,在全社会弘扬正能量,弘扬真善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支持广泛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志愿者心理疏导、情感支持、保障性支持等服务。 这是国家领导人对参加防疫事业的广大志愿者的特别贡献和专业作用的高度评价,也对志愿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全社会关于紧急志愿者、紧急志愿者服务的法律问题

普法:妥善处理应急志愿服务关联法律问题

在疫情新冠引起的肺炎这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广泛的应急志愿者和志愿者团体通过多种玩法,为疫情的预防控制做出了特别的贡献。 我们在总结改善防疫经验的教训时,关注广大志愿者在从事应急志愿者活动过程中遇到的许多困难和法律难题,深入分析暴露和潜在问题,提供具有可比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完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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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不完善,不及时公开,将影响应急志愿者活动的开展。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众卫生事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急方案是应对突发公众事件的专业性、系统准备,是启动和采用应急预防措施的基础,必须在常态下巩固这一基础。 通常,专业的应急措施可以全面表现出对这种突发公共事项的专业性、时空性的认识,而且它通常有关于应急志愿者的有关组织和行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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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于公共卫生管理和法制行业的现实,另一方面,各部门、各地区根据上位法尽早发表了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方案,具体的复印件由于“概念化”、“公式化”而操作性不足。 另一方面,一点公务员是领导干部不知道、不熟悉、本地区、本系统、不运用本公司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方案、相关功能部门和专业部门客观上不重视应急训练等,应急方案不及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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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团体和志愿者个体也不能及时了解疫情的现实,因此无法评价自己能参加和提供什么样的专业能力的志愿者活动。 另外,紧急志愿者团体不能及时建设上岗,紧急救援物资的准备和管理效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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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专业应急措施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常态化的公共卫生秩序向紧急事态的转变不顺利,没有联系。 因此,必须通过修改相关紧急法律规范来确定紧急法治,确定紧急方案对启动紧急方案和行使紧急职权的支持作用。 进行这一改进将在包括紧急志愿者活动在内的各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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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紧急指挥机构如何依法协调、指挥和指导疫情紧急志愿者活动。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同层次、地区地方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应急司令部,统一协调指挥防控工作,应急指挥效果非常明显。 紧急志愿者团体(者)开展志愿者活动必须接受统一的协调和指挥,但紧急指挥机构如何协调和指挥紧急志愿者活动,紧急指挥机构介入紧急志愿者团体的界限在哪里,依然在讨论 例如,紧急指挥机构能直接越过紧急志愿者组织的内部管理机构直接指挥紧急志愿者吗? 紧急指挥机构能否交接和安排紧急志愿者团体和紧急志愿者募集的紧急救援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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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警报的等级制度为处理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线索。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分为四个阶段,突发事件警报制度也分为四个阶段,不同级别的警报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该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一、二级警报的情况下才命令应急救援队、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机状态,有权动员后备人员准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另一方面,三、四级警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统一协调的方法。 对于应急志愿者的专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司令部应减少干预,尽量保障应急志愿者的专业性、系统性,为其提供有利的志愿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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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了统一协调和指挥紧急志愿者活动,可以建立“动员呼吁-合作吸引-中央协调-物资分配”四个阶段的制度。 首先,应急预案公布后,政府必须立即公布应急处理的事实情况和地区应急申诉,呼吁应急志愿者团体(者)援助。 紧急志愿者团体(者)到达后,做好安置工作,及时全面介绍突发事件的进展。 之后,必须根据实际指控和不同的紧急志愿者组织(者)的专业能力,调整事业分配。 另外,突发事件进入一、二级应答,发生物资匮乏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统一采购救援物资,计划采用救援物资,保证尽可能需要的地区和人员得到适当的志愿者服务和物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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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有必要认真执行SARS、汶川大地震、南方冻结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重新整理救援过程中应急志愿者活动的经验教训,然后建立健全社会动员、公共防治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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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紧急法治,大致推进紧急志愿者活动的专业化、透明化、人性。

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公共危机,政府机关需要调动社会资源应对危机状况的情况下,贯彻应急法治,立即依法采取公共危机管理必要的应急措施,公民权利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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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志愿者和普通志愿者不同,有更高的专业性标准。 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经常迅速扩大,需要具备专业科学系统应对能力的志愿者团体(者)。 但是,谁来评价紧急志愿者团体(者)的专业性呢? 紧急志愿者团体(者)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安排? 这是紧急志愿者活动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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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专业要求的紧急情况下的一些事项,容易评价对应的紧急志愿者团体(者)的专业程度。 例如,新冠防治肺炎疫情的医疗几个事项适合由各医疗机构派遣的救援队承担。 但是,对于专业性要求比较低的应急措施,容易被忽视。 例如,在疫情防控紧急物资的关键时期,参与医疗物资采购的志愿者组织如果没有足够的员工、畅通的物资渠道、系统的分配互联网,紧急司令部作为统一协调和指挥部门,及时检查判断,迅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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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应急志愿者活动必须观察透明度问题,特别是为了交接应急救援物资或解决一些事项,必须及时详细公布。 而且这种经验和教训一直在发生,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为后续新冠防治肺炎疫情的业务提供更专业、有力、高效的应急志愿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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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专业博士生)

标题:普法:妥善处理应急志愿服务关联法律问题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7/19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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