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刘宪权就伪造对象的信用卡谈——应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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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在《政治与法律》年第四期发表的《伪造信用卡犯罪中伪造行为的内涵和对象研究》复印件中指出:
刑法中的信用卡伪造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应该包括模仿其物理外观的形式的伪造,还应该包括将权利人新闻写入磁条媒体、芯片等的复制伪造。 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该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实际上不存在虚拟信用卡的伪造。 以虚假身份骗取没有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利用应被视为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骗取行为的权利人的现有实体卡新闻,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 关于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本来不包括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保持协调。 司法解释不能改变立法的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含义必须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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