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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办理互联网仲裁执行案件的几个建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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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铭

网络贷款纠纷引起的网络仲裁事件大量流入各地的法院。 网络仲裁价格低,时间短,有点仲裁机构的网络仲裁系统也有报道称“每天有能力受理1万件以上的案件”,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与网络金融相关的网络贷款平台。 结合这种网络仲裁执行案件的实践,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向人民法院统一尺度。

普法:办理互联网仲裁执行案件的几个建议

一、仲裁机构如何认定在网络仲裁过程中是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关于仲裁裁决或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准”(以下简称“仲裁之前”)中,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仲裁人进行仲裁、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 从笔者处理的网络仲裁执行事件来看,网络贷款合同直接约定借款人放弃基本手续权利的方法现在不多,但在网络仲裁的实际操作中,仲裁机构的相关资料和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和邮件发送 这个邮箱是否是收件人的常用邮箱或手机号码,结果被申请人大多没有收到相关仲裁资料,更没有提到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答辩等手续的权利,有些案件更准确、公正 有些网络仲裁裁决书不明确申请人会收到“斩首”的违法行为,反而确认为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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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于有这种送达的名字,但没有送达的真相,当事人的基本手续权利没有得到真正保障的网络仲裁案件,应该严格遵守“先给予仲裁批准”,裁定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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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提交的实际借款金额与裁决书的认定金额、网络借款合同的约定金额不一致的,申请人因此认为“将足以影响公正裁定证据的证据隐藏在仲裁机构中”的,执行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申请。 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几个规定》)第8条规定:“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书面申请不执行申请的期限, 在实际事件过程中,许多网络仲裁事件的被执行人提出了银行流水,说明实际借款金额少于网络借款合同的约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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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些现实情况,执行法院认为必须立即向被执行人解释不执行申请的法定期限。

三、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偿还情况、支付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明确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根据上述《仲裁裁决执行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裁决执行复印件中的金钱支付的具体金额由决定或计算方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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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确定”不仅要求仲裁裁决书的正文提供具体的数值,还要求法律文件证明其数值的生成过程、事实根据、计算方法,以便当事人和执行法院确信其数值正确,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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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笔者最近收到的网络仲裁执行案件中,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制作的仲裁裁决书没有对借款本金、约定利率、还款记录做出任何证明,仅用仲裁裁决主文确认申请人应偿还的本金、应支付的处罚总额,原金额 执行法院不能确信该具体金额是否符合该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能向被执行人解释执行金额的发生过程。 对于这种网络仲裁裁决书,执行法院认为完全适用《仲裁裁决执行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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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办理互联网仲裁执行案件的几个建议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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