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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花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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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有学王禹

在以前传达的商业模式中,作为商家为了获利而促进销售的一般营销战略使用利润本来就不厚,但近年来,该模式被稍微投机巧妙的不法分子利用,以各种名义,冠以各种头衔进行包装 费用还原模式中影响最大、风险系数最高的是“费用全还原”类型,具有极高的诱惑性、极强的迷惑性和极强的隐蔽性,因此有很多人参加,覆盖地区和领域,相关人员数量和金额巨大,社会的

普法:“花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

“费用全额退款”是促进利益的合法经营行为,还是变相的非法集资,值得研究。 非法集资的形式千差万别,但其本质有可能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社会人民的财产损失。 因此,认定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必须基于实质性解释从两面把握,一是资金池设立的合规、合法性,是否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要求。 二是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会导致社会成员法益的损害。 以“费用全额退款”返还给客户和承包商的财产来自返还平台的资源池,但资源池的资金主要来自客户的会员费、会员预付资金、商家支付的佣金、代理店的代理费。 设立这种资金池进行还原的模式有以下刑事风险。 这包括违反资金池沉淀资金设立,避免网络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 变态吸收公共资金,借新的还旧的,拆东补西。 “庞氏骗局”违反了基本经济规律,没有可持续发展。

普法:“花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和关于传销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传销可以分为拉面报酬和团队报酬两种类型,团队报酬式传销不属于传销犯罪。 实践中争论很大的是上述“费用全额偿还”的会员激励模式属于团队报酬还是头报酬? 团队报酬式商法和拉头式商法的第一区别是报酬和回扣的依据不同,前者以以下生产线的销售业绩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后者以迅速的发展商的生产线数作为报酬或回扣的第一依据。 从实践中“费用全额退款”平台的运营情况来看,上线和底线之间的报酬首先有两项。 一是缴纳底线的入门费,需要花费会员或地区代理店的费用。 另一个是费用的一定比例。 前项征收新加入者的入门费、代理费,据此鼓励推荐者,属于典型的拉头式邮购。 下一项中有商品的销售,但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不是作为报酬的根据,而是利用费用额,间接迅速的发展者底线作为报酬的根据,还是带头报酬模式。 实践中出现的形式的团队报酬实际上是拖后腿的形式,区分的关键是考察这种“经营”行为是否创造商业价值,通过创造商业价值创造业绩,以此作为对上线的报酬或还原的依据,这就是团队报酬。

普法:“花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

随着网络集资犯罪和网络流通犯罪在实践中的异化,两者交织融合的情况增加,“费用全额退款”的模式属于这种混合型网络犯罪。 司法调查和大量实例统计结果表明,司法实务在处理这种混合型犯罪时表现出两种趋势,一是采用模糊竞争解决方法,将整个案件定性为集资欺诈犯罪,实现对犯罪的严厉处罚。 另一种是保守简便的方法,只要涉及传销模式,尽量把整个事件认定为传销犯罪,这是更普遍的。 事实上,对上述两个利益相关者整体统一的定性方法忽视了这种事件的混合性质,以及犯罪内部不同成员的客观行为习惯和主观罪恶的区别。 前者的解决方案有助于查明利用邮购方法非法集资的本质,严厉惩罚犯罪,但也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惩罚。 因为从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来看,很多积极的参加者从客观的行为习惯出发加入代理店,迅速发展底线成员,主观上也是为了谋求阶层头脑的恢复。 因此,无论是客观行为还是主观罪行,只符合组织、领导的传销犯罪,不是非法集资犯罪,而是集资欺诈涉嫌不当地顾及事实,被定性认为是违反刑法原理的。 光是集资诈骗罪就惩罚顶级人士,不向积极的参加者追究责任的话,就有轻纵犯罪的嫌疑。 在第二种方法中,统一性是邮购犯罪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的混合型模型大多以邮购活动为手段实施非法集资。 无论是从手段犯罪和目的犯罪的关系,还是从刑法想象竞争从重罪中解决的原理出发,都应该是集资诈骗罪而不是流通犯罪,否则就有放荡犯罪的嫌疑。 另外统一定性是邮购犯罪,被认定为本来应该返还给受害者的资金应该追缴的违法所得,这种方法容易影响社会的稳定。

普法:“花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

对这种通过邮购活动和非法集资、邮购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混合犯罪事件,采用对其内部参加者区别处理的方法,将客观犯罪事实和主观罪结合起来,根据刑法的竞争原理,进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 其中大部分积极发展底线的代理商来说,应该对组织、领导、决策人进行处罚,对顶级设计师、主要发起人、决策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集资诈骗罪,通常想象竞争 这种歧视处理的解决办法既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又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有利于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和涉案财产的解决,有助于适当适用罪名、公正科处罚、受害者损失的平衡。

普法:“花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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