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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保障自主评价权 维护“好差评”公共信服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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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评价”制度的公共说服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评价客观上是否真实,保障公司和大众的自主评价权,是“意见”的突出亮点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为保障自主评价权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和大众参与评价的积极性,激发“良好评价”制度的活力,继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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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行了《关于建立政务服务“良好评价”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是指,到年底,全面建设政务服务“好坏评价”制度体系,建设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好坏评价”管理体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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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务院《政府实务报告》提出:“建立政务服务“良好评价”制度,服务业绩由公司和大众评价。” 上述《意见》的发表,意味着实施“好评价”制度在国家一级具有权威的规则指导,这对于提高“好评价”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比较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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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评价”制度的公共说服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评价客观上是否真实,保障公司和大众的自主评价权,是“意见”的突出亮点之一。 《意见》在“整体要求”中提出“保证各个事务公司和大众能够自主评价真相”。 在“顺利的评价渠道”中,要求“政务服务机构在服务窗口的显眼位置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方便事务公司和大众自主评价”。 在“完全保障措施”中,强调“为了保障评价者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制或妨碍评价者的评价行为”。 《意见》在很多方面出了力,为公司和大众行使自主评价权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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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确定了“建立健全的评价者新闻保护制度,规范新闻查询权限,泄露评价者新闻的,依法认真调查”。 很明显,对评价者权益的必要保护有助于消除评价者的担忧,提高公司和大众的评价参与率,维持“良好评价”制度的公共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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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些感情上和极端恶意的劣等评,同样也有在“好的劣等评”制度中失去公共说服力的现象。 “意见”不是回避这种问题的存在,而是事实上提出比较强的对策,要求业务处理部门安排人员访问验证,“验证是错误评价或恶意的劣等评价,确认评价结果不被采纳,同行业务。 “意见”并提出“保障被评价者的举证解释和申诉辩解的权利,建立申诉讨论机制,排除错误评价和恶意劣等评价”。 这不仅是恶意评价所必要的修正,对内心怀有恶意的人也有一定的抑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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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政务服务的“良好评价”制度,至今仍有需要细分的地方。 例如,如何公正客观地明确“恶性评价”? 如何防止“误伤”? 政务服务的评价,表达了什么是“恶意”和“善意”,在现实生活中不容易判断的主观感觉。 如果有些政务服务明显不足,但有些公司和大众认为“认识到死亡”,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值,能给与劣等吗? 光凭评价者的心情给人自卑感不是“恶意”吗? 这些都需要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上升到制度水平,规范“恶意评价”的验证程序和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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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自评”的验证和认定必须慎重、严格、准确、正确,确保“不离题”“无偏差”。 一是多次辩证地看待“劣等评”,容忍个别评价者的特别评价标准,允许他们的认知有偏差。 二是细化“恶意自评”的认定流程和标准,严格限定范围,依靠证据“说话”,以事实使人信服。 另外,确定事业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非相反。 三是给予评价者对“恶意评价”的申诉权,建立申诉制度。 例如,及时召开听证会,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参加,验证“恶意评价”的程序和证据是否经得起推敲,遵守客观公正,体现公司和大众对评价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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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意见》,为保障自主评价权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和大众参与评价的积极性,激发《好评价》制度的活力,不继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标题:普法:保障自主评价权 维护“好差评”公共信服力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8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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