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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预防“套路贷”犯罪 要一再标本兼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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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近年来,一些民间贷款放贷者有转嫁风险,继续获得超额收益,避免合法性审查,发生多种“套利化”放贷行为,以“贷款”名义引起的犯罪也在增加。 截至目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受理“按型贷”案件42起199人,审查38起191人,涉案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普法:预防“套路贷”犯罪 要一再标本兼治

研究结果判断这类事件有以下特征。

犯罪组织企业化。 受理的“按型放贷”刑事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均设立企业,发行广告,进行招聘,而且组织严密,内部分为审查、财务、督促等专业团队,由专家负责。

普法:预防“套路贷”犯罪 要一再标本兼治

在小额贷款高的“按型贷款”犯罪中,受害者的实际借款额通常在2000元到2万元之间,到手额只有70%左右。 但是,如果放贷者以“逾期费用”、“续费”、“家访费”等名义加上费用,受害者偿还的金额往往超过借款金额的两倍,容易引起用贷款偿还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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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侵害目标。 罪犯如何明确受害者:职业介绍其他网上信用平台介绍其他受害者。

把犯罪手段模型化。 第一步是以借款软件为渠道,签订比实际贷款金额和法定利率更多的借款合同。 第二步是利用转账等手段制作虚假支付痕迹。 第三步是通知受害者到期后,支付“续费”可以延长借款的时间,提高借款的“利息”。 第四,受害者无法归还后,以暴力、软暴力的形式催促受害者本人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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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被告人年轻,初犯率高,学历高,但法律观念淡薄。 18岁到30岁的人约占86.05%; 与暴力犯罪等其他犯罪类型相比,“按类型放贷”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高,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6.14%。 很多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学生,社会经验比较简单,几乎没有前科、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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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犯罪需要标本和治疗,源重流长。 对此,温岭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决定认识、审查和移送规则。 评价综合贷款事实中是否有矛盾或不符合常识的地方,作为评价是否有“借道”的审查基准。 审理中出现伪造借款合同、变造、虚构银行流水等行为的,应立即固定证据,移送刑庭进行证据初审。 经过审查判断涉嫌刑事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解决。

普法:预防“套路贷”犯罪 要一再标本兼治

加强协同管理,加强管制和监督。 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民间贷款监督机构,监视民间贷款资金的投入、利率水平、贷款期限、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 依靠新闻系统,对没有按照规则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审查、利率不符合规定以及脱离系统监督管理等行为,列入信用提示名单。 恶意或变态提取注册资金,从事高利贷和暴力借贷等行为,直接进入警告新闻。

普法:预防“套路贷”犯罪 要一再标本兼治

开展风险防范推进。 由金融机构主导,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开展风险警告的普及,发表关于“借道”的典型实例,以事件说明,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普法:预防“套路贷”犯罪 要一再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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