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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审判理念的演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2923字,读完约7分钟

李玉萍

新中国成立70年来,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适应中国法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刑事审判也经历了重大变革,符合刑事司法规则,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形成了兼具先进性和合理性的多元化刑事审判理念体系 本文拟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业务会议为主线,从中窥见中国刑事审判理念的发展。

普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审判理念的演变


一、建国初期刑事审判理念的萌芽——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没有系统完善的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党的政策和单行法律,严惩反革命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在此期间,195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指出,司法事业的思想性、政治性很强,必须重复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事实上要求的做法。 之后,为了总结1955年肃清斗争的经验和教训,在1956年2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司法会议上,刑事审判按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实现了“正确、及时、合法”,反复提出“基于事实,以法律为基准”。 之后,为了纠正“左”的错误,在1962年10月召开的第6次全国司法会议上说“事实上的要求是依法处理案件”,大致提出了“重视证据,不轻视供述”等。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12月16日至31日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业务会议,决定提出刑事审判业务要执行法定制度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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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观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提倡“事实上的要求”、“依法工作”、“重新调查沉重证据”等刑事审判理念。 遗憾的是,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和“文化大革命”的开始,社会主义法制受到践踏,发生了许多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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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恢复重建期刑事审判理念的探索——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


“文化大革命”后,1978年10月21日至11月2日,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事业会议在上海召开。 会议确定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是坚决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指出刑事审判是“正确、及时、合法”,全面开展审查“三类案件”和平反纠正其他冤案的事业,对刑事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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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有点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司法理念基本确立了。 “事件的事实是判决的根据……不允许主观推测。 此外,不允许制造虚假。 证据必须确凿……”“必须事实上纠正错误案件确凿”等主张与现代刑事审判的理念基本一致。 但是会议建议,通过选择典型事件“大肆宣判,震撼敌人,教育群众”,也可以看到我国当时刑事审判理念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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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刑事审判理念的阶段性丰富——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


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并开始实施,我国刑事司法事业逐渐进入法制轨道。 在此背景下,1981年11月9日至20日,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会议多次强调“要求事实上的要求,依法工作”,审判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术 要善于用法律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要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惩罚与慷慨相结合”。 “两种矛盾一时不清楚时暂时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上解决,抓也抓不到的坚决不抓。 可以判断坚决不判断。 可以杀也可以杀坚决不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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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提出了“处罚与慷慨相结合”的理念和“刑法谦逊”的精神,是中国刑事审判理念的丰富和迅速发展。


四、《二法》编纂后刑事审判理念的丰富和迅速发展——第四届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


1997年实施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无疑问”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被立法正式接受,修订的刑法也将正式实施。 在此背景下,1997年9月1日至6日,第四届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在北京召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撰后不久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认真执行撰后不久的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大体”“罪刑大体”“适用法” 保护人民,严格依法认定犯罪,正确明确罪名,不允许以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未采用的不同见解和学术观点作为破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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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随着《两法》的修改逐步完善,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治理念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存,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审判理念也初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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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的提出——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


2006年11月6日至7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事业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承认权的重要时刻召开的重要会议。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了“全面加强刑事审判事业为经济社会和谐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报告。 报告首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系统整理影响刑事司法事业的各种观念,提出“牢固确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则、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重构犯罪和人权保障,重视刑事司法, 多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多次进行两者的有机统一。 多次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 多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判大致上没有多次怀疑过罪行。 多次犯罪的刑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犯罪的刑相当,处罚成为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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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勾勒出刑事审判理念体系的雏形,因此对中国刑事审判理念的发展史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的迅速发展——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


年10月14日至15日,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事业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习大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修改,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各级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司法以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牢固确立科学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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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对“要切实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推进刑事司法理念创新”等论断和刑事司法理念体系的表达,对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理念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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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适应新时期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第七届全国刑事审判实务会议


年10月17日至18日,第七届全国刑事审判事业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是习大总书记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的新思想新战术,在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召开的重要会议。 会议建议建立适应新时期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适应有罪不罚。 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多次严格公正司法。 重视刑法的社会功能,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积极响应社会的关注,保持刑法的保守性。 严格遵循说明标准,没有多次怀疑犯罪,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推进繁简分流,科学合理配置审判力,推进审判实质性建设。 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和深度,积极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实行阳光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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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主义刑事审判理念实现了新的飞跃,兼具合理性、先进性、价值多元的刑事审判理念体系基本形成,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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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主张,制度建设往往依靠与之相符的理念,没有正确先进的理念指导,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落到现实中。 因此,必须不断培养现代刑事审判理念,不断改革创新和不适合它的以前的传统观念,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为促进我国刑事审判的现代化、法治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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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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