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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演进与优势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2313字,读完约6分钟

殷念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古代的法律基于“矜老老”、“爱幼养老”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其年龄,分别采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大体。 《礼记曲礼》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记述。 “七十叫老,八十、九十叫耀,七年叫追悼。 追悼和耀目,有罪,但不加刑。 ”即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大赦”制的记载,“大赦说幼弱,大赦说老朽,大赦说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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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最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是,根据已知的史料,战国时代李4733; 是他做的《法经》。 其《具法》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即15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减轻处罚。 这大体上也体现在根据《法经》制定的秦律中。 根据《云梦秦简》的相关记载,对通常的违法行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问答”中,“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一匹败,食人百姓一石,问当论不当? 不当论报答农民。 ”“周礼地官乡医生”贾公彦疏表示,“七尺为年20,六尺为年15。 ”。 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只惩罚教令者,不惩罚被教令者。 《云梦秦简法律问答》:“甲某杀乙盗贼,分十钱,问乙高不到六尺,甲是什么论? 成为海岸。 》未成年人犯重罪的,采取监狱措施,等到成年后依法量罪定刑。 根据《法律问答》,“甲盗牛,偷牛时的高度是六尺,一岁,复丈,高度是六尺七寸,问甲什么论? 结束城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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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我国先秦时代没有实施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所以法律上是否是成人,以身高而不是年龄为基准。 《论语泰伯》中说“可以托付六尺孤”。 东汉郑玄解释说“六尺孤,年十五以下”。 因此,身高超过6尺(通常为6尺5英寸以上)就成年了,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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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继承了上一代立法的精神。 汉惠帝即位时命令说:“民国七十年以上,不满七岁,只要有罪入狱,一切都会结束。” 汉成帝规定:“年未满7岁,犯盗斗杀人和死亡者,必须向廷尉请教,减少死亡。” 另外,汉律中也有“不满8岁,80岁以上,不是用手杀人,他不坐”的规定。 北魏律也有“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座者,请愿”的规定。 据悉,这个时期基本上以7岁到8岁为未成年人的界限,仅对杀人等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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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总结秦汉以来法律快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名例律》“老小及疾病有犯”条:“各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病(一肢残废等)、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病(两肢残废、双目失明等),请根据(谋)反、(谋)反、杀人者,从上面。 盗窃和伤者,又收赎,余都不要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尽管有死刑,但不施加酷刑。 ”根据这个规定,“唐律拒议”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15岁以下,只对死刑和加帮流、叛国边缘座流、会赦免犹太流等一些重大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余犯罪可以领取赎罪。 (2)10岁以下,犯谋反、大逆不道、杀人等死罪的,请皇帝减轻处罚,犯盗窃、伤害等犯罪的,得到赎罪,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3)7岁以下,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任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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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外,“唐律拒议”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有一些重要的补充规定: (1)教唆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即有人教令,坐该教令的,有赃物就准备,收赃物的, ”即只处罚教唆者,不处罚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但犯罪所得的赃物在被教唆的未成年人被利用的情况下,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依然有负责偿还的义务。 (2)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溯时效问题,“唐律抗议”规定:“犯罪时年幼,案件时成长,服从幼年论。” 即使是15岁以下的犯罪,16岁的案件,如果是流行罪以下,一律听赎。 7岁犯死罪,8岁发生案件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成年人限制免除刑事责任的问题:对违反礼教的犯罪,即使行为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免除其罪。 正如《唐律拒议》所规定的那样,“那种打斗的父母,虽然小就以疾病为荣,但敢打斗的人是‘恶逆’,法律上没有说,准礼依然不孝顺,男女老少都是重病。 请从上面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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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被后世的法律全面继承。 这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年龄给与不同的解决办法也确实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也经常要求最高部门酌情解决。 北宋庆历年间,宁州有9岁少年殴打杀人,宋仁宗在儿童汝争斗,无杀戮心,处以罚款阻止进入死者家中。 清代范式集《刑事案汇览》中也收录了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 嘉庆十七年,黑龙江六岁儿童杀了九岁儿童。 刑部研究说:“这个犯人到六岁为止,尽管有七岁以下不施加死刑的法律。” 这是“我等着你,因为我会依照法律免除这个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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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罗马法》相比也有相似之处。 根据《罗马法》,关于7岁之前的行为,因为法律假设是无意识的活动,所以不视为犯罪。 从7岁以后到14岁,其判别能力决定有无责任能力。 14岁以上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但是,两者也有质量差异。 也就是说,《罗马法》以识别和控制人的主观认知和自己行为的能力为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唐律拒议》是基于儒家“老家伙”“爱幼养老”的理念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因此,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通常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双向,即在同一年龄阶段,规定老年人犯和幼年犯,一体对待男女老少。 这个制度贯彻了儒家礼教中的“追悼与耀,有罪但不加酷刑”的主张,体现了中国古代伦理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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