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1563字,读完约4分钟

罗书平

【事件】

年4月13日,胡某的丈夫因涉嫌集团暴行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被告刘某可以沟通关系等待审查,因此从胡某和家人那里陆续收到了6万元人民币。 2012年6月5日,牛某丈夫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要点保护植物而被a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刘某被告以可以沟通关系等待审查为由,从牛的某处收到了1万人民币。 2008年11月13日,罗某因涉嫌寻找死者而被赶出了a县公安局网上。 2010年6月,刘某告诉罗某帮助网上追讨,罗某可以领取3.8万人民币。 年6月24日,罗某被a县公安局逮捕审判后,刘某又以可以撤销罗某的案件或免除刑事处罚为由,向罗某家族领取了9万元人民币。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上述3起案件被告人刘某参与的欺诈案件被受害者相继通报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2年7月5日、年9月11日、年9月15日立案搜查,年7月10日逮捕刘某进行审判,7月11日刑事拘留。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另外,去年5月12日、5月15日,刘某被告分别协助a县公安局自愿投票给肖某(涉嫌盗窃)、邱某(涉嫌故意伤害死亡)。

【分支】

在本案中,对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争议,但对立案侦查后、审判前协助公安机关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立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有意见认为,刘某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票的时间分别是年5月12日、5月15日,都是刘某犯罪后,案发前,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人在案发后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为立功。 刘某劝嫌疑犯自首时,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没有掌握刘某参与的案件,因此劝别人自首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功绩,但刘某劝别人自首的行为必须客观地节约司法资源,予以鼓励。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根据受害者的通报于2012年7月5日进行立案搜查后证实介入了此案,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 因此,从此时到去年7月10日刘某被逮捕期间,刘某是法律上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的一些问题的解释》第5条只规定了事件后罪犯是否成功和处罚。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同时,为了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必须决定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在该解释的法律条文中,比较个别比较大体上需要量化的复印件,必须做出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的解释 但是,必须确认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不能代替被解释的法条。 因此,如果司法解释没有对某一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必须直接适用该法律,没有说明司法解释还没有适用,或者不问青红皂白就不能一律适用司法解释。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在本案中,刘某在协助逮捕罪犯时没有受到审判(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但目前相关刑事犯罪案件被立案搜查,并不否认本人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身份。 那个未归案只能证明司法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无法说明逃避搜查。 因此,协助刘某逮捕其他案件的罪犯时,司法机关是否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不影响其成立,不能否定其在协助解决刑事案件、维持社会治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说明了审判后应该如何解决协助逮捕犯罪者,没有提到应该如何解决审判前发生的这种情况。 很明显,在只有协助逮捕犯罪者的行为没有受到审判的情况下,国家法律不能得到立功者设定的刑事奖励,不利于国家对犯罪者顺利实施分化崩溃、处罚、慷慨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另外,从国家法律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即价值取向来看,立功制度的立法旨在鼓励行为者实施犯罪后,改恶从善,减轻自己的罪恶,获得慷慨的解决。 司法解释本着立法精神,对审判后嫌疑人协助逮捕犯罪者的行为,都认定为功劳,既然规定了应该给予报酬(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对审判前嫌疑人自己实施的这种行为给予报酬。 这样做,不仅比较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应该表明嫌疑犯认罪认罪、积极改正对错的实际行动,按照古老而轻微的法律思想,更加提倡和鼓励。

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单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标题:普法:归案前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806.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