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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反垄断法修订拟将网络新业态的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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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杜晓□实习生李涵养


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表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就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的原稿考虑到网络领域的迅速发展,制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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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领域的迅速发展,垄断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反垄断法的升级对网络反垄断有积极的意义吗? 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互联网平台是唯一的

平台客户别无选择


现在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垄断问题也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最近,一个互联网平台的顾客郭欣(化名)第一次通过这个平台呼叫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郭欣找不到结算支付界面,最后需要支付给另一个互联网平台

“另外,无论这两个平台之间互相跳转完成结算的方法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客户来说,都会产生个人隐私泄露的感觉。 我认为至少必须向客户出示证明书。 在客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客户不能将注册这个平台的消息提供给另一个平台。 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新闻等。 郭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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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欣认为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对峙确实会给客户带来不便。 在任何领域,竞争、合并都是常态,但前提不是滥用市场主导的地位,而是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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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有些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对客户的影响不是客户没有注意到,而是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 例如,有些app要求客户在注册时必须同意app提出的各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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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网络垄断问题中,EC平台的“二选一”确实备受关注。

年“双11”前夕,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杭州举办了“规范互联网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互联网行业的“二选一”“垄断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确定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反垄断法、非法竞争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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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发布了《中国网络领域竞争与反垄断报告( 2008-)》。 其中他说,反垄断法实施的这十年也是中国网络领域的“水大鱼大”、疾病迅速发展的十年。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网络领域逐渐呈现出寡头竞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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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不断加快

打破垄断鼓励竞争


意见听取稿第21条的规定,认定网络行业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考虑网络效果、规模经济、锁定效果、掌握和解决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另外,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上限为5000万元,是迄今为止的100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认为,“网络经营者”一词在现行的反垄断法中没有提及。 征求意见稿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互联网行业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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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领域的垄断行为,人们已经不足为奇了。 “二选一”、霸王条款等问题由来已久,禁止。 》刘俊海说:“以前有人提到网络垄断问题,强调网络领域有特殊性。 这是白马非马的错误理论。 这次反垄断法的修改将网络领域纳入其中,相当于直接否定了这种错误的理论。 互联网再大也不过是法网,互联网领域也需要打破垄断,鼓励公平竞争,保护顾客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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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认为,过去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网络方面有些落后,这也与网络快速发展的阶段性有关。 从网络快速发展的历史来看,最初必须扩大网络领域,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充分的动力,因此有时要重新迅速发展轻规范,重新创新轻可靠性,重迅速轻安全,重效率公平等问题 现在是各种EC平台、现场发布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迅速增长,将网络领域的垄断问题纳入反垄断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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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传达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朱威认为,在网络新形势、新业态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以前,人们对网络垄断问题的认识可能不同。 现在,有必要把已经比较确定的关于网络垄断问题的认知加入反垄断法,可以更有效地引导司法实践。 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发表过程中,加入一些网络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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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是我国网络领域迅速发展的阶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网络公司怀疑垄断、生产集中等问题突出,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应对这些情况。 从现状来看,法律层面的相关问题不明确,将来还有可以进一步确定的。 ”朱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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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深水区

加大民事惩罚的力度


近年来,与网络垄断问题相比,相关规定陆续出台。

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了反垄断法、非法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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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问世的电子商务法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特征、客户数量、对相关领域的控制能力及其他运营商对该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交易依赖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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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限制网络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在平台一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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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9月1日生效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禁止行为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反垄断法》第18条和本规定第6条至第10条的规定,网络等新经济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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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领域迅速发展,提高了相关立法的难度,要求根据立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积极的处理方案。 ”朱威说:“在网络垄断问题中,有些问题还没有彻底查明就很难分类。 因此,对于网络垄断问题,可以采取比较模糊的解决办法,画底线,剩下的问题可以交给市场处理。 对网络领域的迅速发展来说,实现平衡的迅速发展,抑制垄断、寡头等有一定的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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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威建议,反垄断法的修改可以结合电子商务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滥用市场竞争地位的经济学原理综合考虑,并且可以参考网络产业迅速发展的一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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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认为,修改反垄断法可以提高民事处罚力,如果网络中小企业和顾客受到压迫被开除,就有权得到民事赔偿。 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提高中小企业和顾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另外,也可以采取信用惩戒,把滥用垄断特征的网络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经营干部等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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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反垄断事业可能面临的挑战,刘俊海分析表明,虽然来自网络巨头和反垄断部门之间的游戏,但也来自一些地方政府和反垄断部门之间的分歧。 “有时,网络巨头认为自己没有错,所以反垄断部门必须挺直腰。 另外,还有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 这些都是网络反垄断事业必须克服的问题。 在适当的时候,引进公众监督,让客户、中小企业监督大网络公司,逐步总结经验,走出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反垄断法治之路,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期待的法治化经营者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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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普法:反垄断法修订拟将网络新业态的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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