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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有户口但无承包地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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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战海峰

□本报通信员龟朝菊曾相强

最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固定就业人员、有社会保障的人员,户口转移到集体经济集团,没有承包地的,无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普法:有户口但无承包地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年,重庆市大足区甲镇永益三组向房屋征收补偿金和租金收益分配,村民人均分配21100元,王平(化名)未分配这笔钱。 因此,王平认为被告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对这笔补偿金有平等的分配权,提出诉讼要求对住房的分配征收补偿金21100元。

普法:有户口但无承包地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据法院审理,王平于1997年在学校将户口迁到重庆卫校,2000年毕业后,将户口迁到重庆某集体家庭(城市居民的性质)。 2004年王平应聘大足某医院,医院购买了社会保障,同年与大足区甲镇永益三组居民黄某结婚,将其户口再次转移到大足区甲镇永益三组。 此后,王平于2005年因故从医院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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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甲镇永益三组到2003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03年以后城市化扩大,整个政策变为城市性质。 2006年,该集团为了扩大集体经济,建设了商用仓库和门市用于出租。 年5月,该仓库和门市征收,房屋共征收补偿金和租金900余万元。 年,被告永益三组召开员工大会制定分配方案,向房屋征收补偿金等进行分配,但没有分配给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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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说,王平在当地政策性整体变更为城市性质后,只把城市户口转移到了该地,但在该村内没有承包土地。 因此,王平不是甲镇永益三组收益和住房征收补贴的分配对象,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住房征收补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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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王平拒绝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王平在学校将户口从农村转移,2000年户口已经是城市居民的性质,之后在大足某医院工作,购买了社会保障,因此征地前的生活不依赖农村集体土地。 王平于2005年退休,大足区甲镇永益三组于2003年整体改为城市性质。 王平随后从城市户口迁到大足区甲镇永益三组。 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个组承包土地。 所以,我没有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王平不具有大足区甲镇永益三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不属于该组收益及住房征收补助金的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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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各地住房补偿金征收、集体土地租赁收益等给村民带来了福利,对于由此引起的外嫁女性、女婿、孙子、户籍外迁大学生等特殊群体,参与集体权益分配 因此,只有妥善解决这种事件,多方合作,加强普遍普及,才能根本处理这种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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