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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事审判中方言应用问题探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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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原告人、当事人等诉讼参加者的年龄水平和文化水平有很大差异,因此诉讼参加者可能只知道方言。 在我国法治化加快、人民法院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对比地应对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普法:刑事审判中方言应用问题探究

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力度持续加大、审判直播在刑事审判中常态化的背景下,方言应用问题更为突出:另一方面,在诉讼参加者只懂方言的情况下,刑事审判事业面临现实语言障碍,客观上阻碍了刑事审判活动的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即使裁判员能用方言工作,在审判转播中也完全用方言进行,影响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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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1月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复制法》。 其中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官方语言使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章的有关规定中,(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切实录用的可以采用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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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可以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采用普通话的前提下,根据现实情况采用方言。 实际上,除刑事审判活动外,人民法院在其他事业中也需要面对相关当事人只知道方言的情况。 为了切实保障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必须创新思路,精确发力,采取多种措施处理方言的应用问题,提高审判质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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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技术支持。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人民法院新闻化建设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更多的新闻技术在法院工作中备受瞩目。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也必须完全利用科学技术成果,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小组中配备语言翻译系统、配音及字幕制作软件等。 提高包括提供信息、审判、调停等业务在内的交流记录的效率。 在用方言进行的刑事审判直播中,尝试普通话的配音,追加字幕(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事后制作),保持审判直播的比较有效。 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实践和论证,结合实际事业提出需求和意见。 与社会专门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开发实用性强的平台或系统,充分整合或整合法院的新闻化系统。 人民法院的技术部门应该加强有关情况技术的管理和领导能力,为事业进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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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人才培养。 人才是第一资源。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审判的工作质量,培养专家具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法院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法律专业素质优良且熟练掌握所在地方言的人,可以担任书记官、法官助理等职务。 确认各刑事审判小组至少部署了一名精通方言应用的干部。 对负责方言翻译的人,组织加强训练,定期进行审查,维持刑事审判事业的认真性。 通过不断扩展专家队伍,确保刑事审判事业的各个环节,可以得到高质量的方言翻译保障。 基于审判工作特殊性的考虑,人民法院聘请语言学家、社会学家、研究者等专家进行交流探讨、讲座授课、旁听等活动,可以提高法院干部方言应用的专业性和比较有效性。 以方言翻译的高度规范为大致规定,坚决杜绝方言应用问题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建设高水平的方言翻译团队,力争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增加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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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事业改善。 如上所述,方言适用问题不限于刑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展开、信访受理等法院业务也同样面临这种情况。 从推进事业改善、提高事业效率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就方言应用问题发表专业制度,从源头解决相关问题:首先制定管理规章,精确涵盖方言应用的各个环节。 在刑事审判初期,开始调查诉讼参加者的语言采用情况。 诉讼参加者可能只知道方言,第一时间进行登记,为刑事审判小组指定负责方言翻译的干部,保障相关业务。 在审判现场播放的环节制作配音和字幕等,保障刑事审判各环节的有效流畅。 其次以刑事审判事业为基准,逐步改善方言在法院其他事业中的适用问题。 以刑事审判中的方言应用模式为样本,在法院从事的所有行业进行宣传普及,起到一点有趣的效果。 最后重视经验的积累和普及报道,通过长时间的大量探索和总结,凝聚了人民法院特有的方言应用经验。 并推广展示刑事审判及其他法院员工的方言应用成果,确立正确的前进方向,为人民法院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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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普法:刑事审判中方言应用问题探究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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