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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举办“人工智能对民商法的影响”学术研讨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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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上午,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和法学杂志社共同主办的“人工智能对民商法的影响”学术研讨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纳维尔的5楼第6会议室顺利召开。 来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杂志社、中国客户协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科学院、台湾云林科学技术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等的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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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世君教授主持。 张世君首先对参加领导人和嘉宾进行了隆重的介绍。 之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喻中教授和法律杂志社的李辉副主编分别致辞,祝这次研讨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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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的讨论阶段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有七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 第一个发言的是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关强研究员。 他从背景史、技术现状、快速发展趋势等多个维度全面介绍了人工智能。 他认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将广泛应用于智能芯片、智能机器人、智能社会的交流、智能交通、智能教育等方面。 “法律智能”的迅速发展前景也很广阔,有可能实现机器法律副本的阅览和理解,实现事件的定量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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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管晓峰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如何与法律、法学结合很重要。 他重点阐述了民商法与人工智能的对接、人工智能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救济机制三个问题。 他认为,在民间商法行业,人工智能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垄断法、个人新闻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测定法、标准化法等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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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的苏南教授认为人工智能行业非常广泛,从而决定在新闻科学、心理学、认识科学、金融学、逻辑学乃至法学行业广泛应用。 未来的法律机器人很可能具备通过掌握推理逻辑,与法律大数据结合,预测审判案件和案件结果的功能。 但是,人工智能不能进行价值评价,因此不能代替法官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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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法意科技企业陈浩副总裁认为人工智能在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审判、民商事法学研究中可以发挥巨大的功能。 人工智能可以利用各种新闻资源辅助立法,可以通过审判规则的凝结和算法模型的建立来服务司法审判。 同时指出法学专家在这些行业中的作用依然不可替代,人工智能的解决结果必须经过法学专家的慎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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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重点分析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人工智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法律战略。 他认为人工智能可能会挑战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价值理论、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学的研究。 应对人工智能,必须解决数据权利和隐私保护、算法管制、风险防范和责任配置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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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董彪副教授建议,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需要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阶段。 现在还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像人一样拥有独立的意志,因此没有必要赋予法律主体地位。 但是,如果未来成为强大的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机器人有自我意志的话,法律有可能进行调整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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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陶盈老师分解了机器学习技术的迅速发展程度、存在的利弊和带来的挑战。 她特别对机器学习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如算法错误引起的侵权责任、算法的伦理困境和道德失范、算法歧视和算法滥用等进行解体,利用法律法规,将“数据利文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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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单元共有八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客户协会法律和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提出,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必须重复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 以安全为本,重视风险解决的防范,对于有风险的人工智能产品,必须由第三方判断机构和专业判断专家判断后投入市场。 要以公共利益为本,防止滥用权力。 还必须确定法律责任,加强对客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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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培峰教授认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需要以其他形式考虑,不能停留在原来的想法上。 就像工业时代不能用农业时代的观念思考解决问题一样,人工智能时代也不能用工业时代的观念和制度解决问题。 因此,人工智能需要观念行业的“范式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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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耀业虎教授认为,现在的人工智能研究很盛行,给法律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为法律不仅是人的法律,也是人以外的代理人的法律,所以这种将来的法律,特别是民法必须考虑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理论及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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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语法学院的聂孝红副教授拆除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他认为这表面上人工智能是否是著作权主体的问题实际上与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和没有法律人格的问题有关。 这个问题可能会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变化,但无论如何法律都要跟进技术的进步。 此外,还需要制定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限制规范和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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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敏光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支持“智力法院”的建设。 但是,也存在数据取得不完全、削弱法官的主体性、引起法律伦理课题等问题。 因此,在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反复进行数据的公开和安全、法官的主体性和司法责任的强调、算法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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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琦老师阐述了中国卫星导航的政策、中国卫星导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法治北斗”建设的首要问题。 她认为在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确定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卫星导航系统服务的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卫星导航系统的“市场准入”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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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的刘知函博士认为,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很多挑战。 很多问题在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没有答案。 另外,采用大数据和机械算法容易引起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应该研究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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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美国新丽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受损后,在现在的弱人工智能阶段,以人工智能为责任主体是不合适的,相应的损害赔偿可以用产品责任制度处理。 但是,如果人工智能在脱离设计者的控制后自主行动,产品责任制度不足以处理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问题。 因此,有必要建立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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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张世君教授对这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他指出这次学术会议的主题新奇,文案丰富,讨论集中。 在4个多小时的会议上,各专家学者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对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审判、民商事法学研究的影响以及与民间商法直接相关的许多具体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探讨,深化认知,启发思想,扩大法学院的社会影响, 研讨会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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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青卫图:王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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