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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0阅读:

本篇文章657字,读完约2分钟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判决时或者判决书、裁决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状。 在法定上诉期间没有提出诉状的,视为没有提出上诉。 提交了诉状,但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上诉费的,自动撤回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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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某、黄某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川01民终14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汉族,住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汉族,住在四川省双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汉族,住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汉族,住在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分行,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

负责人:蒋某,行长。

上诉人余某在被上诉人黄某、黄某1、徐某、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分行信用卡纠纷案中,上诉人余某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川0108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构成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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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余某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11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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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上诉人余某自动撤回上诉解决。 一审判决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长谈光丽

陪审员任文磊

陪审员刘一颖

2019年9月0日

书记官宋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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