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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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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法定代表人变更但登记未完成,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二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南街。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金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有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兴安盟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胜利街兴安南大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企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企业员工。

上诉人北京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时间企业)是被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企业)、兴安盟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兴安盟时间企业)的合同纠纷事件,重庆市高级人民审判 本院依法由裁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在裁判员黄年、张雪稼参加的议院进行审理,由书记官侯佳明担任记录。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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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表明,2010年10月15日,信托企业(甲)与北京时间企业(乙)、兴安盟时间企业(丙)签署了《合作协定》(新华信托合同第0220074号),并作出了约定。 1.2甲方用发行集体信托的方法募集信托资金1亿元(以集体信托的实际募集金额为基准,不得低于8000万元)。 信托资金由丙方用于增资,增资完成后,信托资金专业用于杜鹃花园项目的开发建设。 这次增资相关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这次增资完成后,丙方增资前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所有权益由甲方享受。 … … 1.4三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用本协议约定的方法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信托资金提前退出时,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退出通知),在退出通知中注明具体日期,在该日期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者承受信托受益权或甲方拥有的丙的所有权,相当于信托资金的本金和预期年化收益率 这个日期必须在甲方向乙方发出退出通知后20天以上。 其中,a类受益人(指集合信托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指集合信托人民币具有100万元以上且小于300万元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入 终止日期是指集体信托期限届满的日期或终止通知中甲方指定的具体日期。 到了法定假日,结束日期将自动顺延至前一个工作日。 1.5三方同意,甲方通过进行相当于信托资金本金和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的支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具体操作如下:退出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金,转让交易金= ( a类受益人被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12%+b类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10%)×; 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至退出日止的实际天数/360+与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 此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者必须与集合信托受益人签订相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1.5.2转让持有的丙方所有权实现信托资金退出。 即,退出日,甲方有权将持有的丙方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或其他第三者,实现信托资金退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者有权获得信托资金的本金和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所有权转让价款= ( a类受益人转让的所有权所对应的投资额×; 12%+b类受益人与转让的股票对应的投资额×; 10%)×; 股权投资实际天数/360+与转让股权相对应的投资总额。 届时,甲方应与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相关的所有权转让协议,转让得到的所有权转让款项应直接由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列入集体信托的信托账户。 股权转让价款是集合信托的信托财产,其对应的信托收益最终应分配给集合信托受益人。 1.5.3在集体信托存续期间,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第1.5.2条的约定事先收购所有权或部分丙所有权,支付所有权转让价款,除此之外,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还要求集体信托受益人取得集体信托的预期收益率( 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入 甲方在收到相应股权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以集合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集合信托资金规模总额的比例将相应的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分配给集合信托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 1.5.4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根据本协议第1.5.1条、第1.5.2条的约定向乙方或其他第三者转让信托受益权或甲方拥有的丙方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税金、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或其他第三者自行承担 1.5.5退出日,不能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股权溢价转让方法实现信托资金退出的,甲方全面接管丙方,清盘丙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丙方所有权和丙方名义的土地采用权及建设工程)或丙方,然后 (2)按集体信托的年化净收益率( 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向集体信托分配信托收益。 (三)按集合信托资金规模总额(即1亿元,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信托资金规模为标准)的2%向甲方支付业绩报酬。 (四)还有余额的,归乙方全部。 丙方资产或丙清盘处置后的可分配财产不足以进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分配的,乙方承诺弥补相应的差额。 1.6虽然有第1.5.5条的规定,但乙方同意在正式发行集合信托时,对集合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预期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 2.4.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合法取得杜鹃花花园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采用证》、《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临时资格证书》、杜鹃花 丙保证尽快完成尚未取得的证据照片和与杜鹃花花园项目相关的其他批准手续。 … … 2.4.13丙方对本协议中所有权转让、自有资产、杜鹃花花园项目的所有陈述、声明、承诺、保证及应完成的相关义务是真实、完善、正确的,无遗漏和误解,如有违反则构成违约。 本协议中的陈述、声明、承诺、保证不真实、不完全、不正确、有遗漏或误解的,和/或丙无法完成应立即完成的相关义务,在甲方或甲方出具的信托计划项目下信托财产承担支付责任或损失的,丙方承担全部连带 … … 4.1甲方投资丙方的股东资本金额为人民币: 1亿元(大写: 1亿元整)(投资资金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信托资金的规模为标准),甲方在集合信托成立后,相关人员就增资完成内部审议程序,取得相关决议文件 ×; ×; 01 )。 4.2自甲方股票投资资金记入丙方基本账户之日起,视为甲方向丙方增资完成移交。 从交割完成之日起,甲方成为丙方股东,享受丙方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丙股东名册的编纂、丙章程的编纂、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业务。 … … 11.1本协议于甲、乙、丙三方印章(自然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签名)之日生效。 该协议还约定了丙方的管理结构、后期管理及信托报酬、业绩报酬、信托费用、违约责任等。 信托企业、北京时间企业和兴安盟时间企业加盖了各自的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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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信托企业与北京时间企业签订了《兴安盟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股份信托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0220071号),… … 第三条,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有目标企业(兴安盟时间企业) 100%的所有权。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北京时间企业)将信托财产的变更登记在受托人(信托企业)名下后,信托成立生效。 信托期限是从本信托生效之日开始,到受托人增资到目标企业的信托资金退出目标企业,达到预期的信托收益为止。 本合同于合同人盖章(自然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签名)之日生效。 信托企业、北京时间企业在该合同上分别加盖了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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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5日,信托企业(甲)与北京时间企业签订了《增资协议》(新华信托合同第0220088号),第一约定: … … 2 .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编号0220074 ),约定甲通过发行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集合信托)的方法募集信托资金10920万元 作为集合信托的信用增级措施,在集合信托成立之前,乙方按照所有权信托方法将持有的项目企业100%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的名义。 3 .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兴安盟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所有权信托合同0220071》,于2010年10月21日完成了将项目企业100%股权变更登记在甲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甲方签发的集合信托于2010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 目前,甲方计划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项目企业的增资(以下简称此次增资),乙方为项目企业股东 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出资:1.甲方在集合信托成立后,有关各方就此次增资完成内部审议程序,取得相关决议文件,本协议签字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集合信托募集的所有信托资金共计10920万元 ×; ×; 42; 2 .自甲方所有信托资金进入项目企业基本账户之日起,视为甲方增资项目企业完成移交。 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完成项目企业股东名单的编纂、章程的编纂、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业务。 2010年10月26日,信托企业通过深圳快速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由兴安盟时间企业在中国银行科尔沁右翼前旗分行开设15×; ×; ×; 42账户汇款是10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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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信托企业与孙某、胡某等48人签订了《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文件》(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文件》),共计10920万元,其中300万元(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文件》)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投资者24人,募集资金2870万元。 本合同第一约定,受托人(信托企业)在通过增资方法向对象企业(兴安盟时间企业)投资股票的日子,本信托计划生效。 信托计划期限为一年,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 北京时间或者其他第三方提前收购本信托计划拥有的所有目标企业所有权的,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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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1日,兴安盟时间企业的股东从北京时间企业变更为信托企业。

2010年10月27日,内蒙古信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兴安盟时间企业发行了内信检查通字( 2010 )第223号验资报告,写明了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贵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撰改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920万元,信托企业于2010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20万元。 经过审查,截至2010年10月27日,贵公司收到信托企业缴纳的新注册资本共计10920万元人民币,增资方法为货币。 当天,兴安盟时间企业完成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资本从1000万元变更为11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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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3日,信托企业向北京时间企业发行了《关于受让人兴安盟时间企业所有权的信》,写明信托计划将于2011年10月26日到期,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贵公司收购11920万元股权 另外,请贵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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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信托企业向北京时间企业发出《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偿还义务,向本公司支付包括增资本金10920万元和信托收益1253万元在内的共计12173万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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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时间企业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公司法人年度检查,因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2月24日取消了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该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兴盟工商行政 2012年10月17日,信托企业作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的唯一股东作出决定,即日起免除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任命杨某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由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没有对上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变更登记,目前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资料中依然是许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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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3日,许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职工的受贿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该院指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于去年5月16日制作了渝中检刑不起诉决定书( ) 27日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有嫌疑人伪造了国家机关的证明书,但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根据该决定书,2010年9月20日,许某将再伪造的4证原件交给王某、杨某保管。 提交四证后,信托企业要求兴安盟时间企业提供“房屋预售许可证”,许某无法提供,因此刘某拟定了“房屋预售承诺书”草案,让许某在相关机构盖章,许某再次提交了附有假印章的“房屋预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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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信托企业的财产保全申请,制定了()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决书,裁定保全北京时间企业、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所有12173万元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北京时间企业中国银行科尔沁右翼前旗分行152405041329、149210317949银行账户,向案件部外人兴安盟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发送了上述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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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信托企业与北京时间企业、兴安盟时间企业签订的《合作协定》以及信托企业与北京时间企业签订的《兴安盟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所有权信托合同》、《保证合同》、《增资协定》都是各方的真正意义,复印件也是法律 上述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达成,各方平均必须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1.4条的约定,退出日期是集体信托期限届满的日期或退出通知中信托企业指定的具体日期,本案没有信托企业提前退出的情况,因此《合作协议》约定的集体信托期限届满的日期(退出日期)的明确是“资金”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文件》第六条的约定,信托企业用增资方法向目标企业出资的日子使用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生效,因此集体信托于2010年10月26日生效。 根据该《资金信托合同文件》第7条的约定,信托计划期限为1年,从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合作协议》第1.5条的规定,信托企业实现信托资金退出的方法是北京时间企业或向其指定的第三方向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交易金或所有权转让价款的方法,上述金的计算方法为公式1 :转让交易金= ( a类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 12%+b类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10%)×; 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至退出日为止的实际天数/360+与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或公式2、所有权转让价款= ( a类受益人转让的所有权对应的投资额×; 12%+b类受益人与转让的股票对应的投资额×; 10%)×; 股权投资实际天数/360+与转让股权相对应的投资总额。 根据明确的事实,用公式1计算的金额是10920万元+1253万元=12173万元。 根据公式2,在信托企业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所有权仍以信托企业的名义,因此其所有权投资的实际天数为公式1一年中的实际天数(由于本案中信托企业没有事先通知退出,因此这一天数为集体信托期间 信托企业官方计算的12173万元主张权,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尊重。 信托企业按照《合作协定》的约定要求北京时间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现信托资金退出的权利,本院支持。 北京时间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企业支付12173万元款项,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信托企业也应与北京时间企业合作,履行兴安盟时间企业100%股权转让给北京时间企业或其指定第三者的义务 北京时间企业关于不应该承担支付义务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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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院明确的事实,《合作协议》签订时,兴安盟时间企业实际上没有取得《国有土地录用证》、《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虚假证书和虚假《建设工程》 关于《合作协议》2.4.13兴安盟时间企业,其陈述、声明、承诺、保证不真实、不完全、不正确、遗漏或误解,信托企业或其发行的信托计划项目下信托财产承担支付责任或损失,兴安盟时间企业 另外,兴安盟时间企业在本院审判中也确定要对北京时间企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院支持信托企业让兴安盟时间企业对北京时间企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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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判决:一、北京时间企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向信托企业支付人民币12173万元。 二、兴安盟时间企业对北京时间企业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指定期间内未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益费650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55450元由北京时间企业、兴安盟时间企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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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诉人北京时间企业的上诉,(1)原审被告兴安盟时间企业系信托企业的全资子企业,案件谈判通过增资方法注入兴安盟时间,发生纠纷时,必须自行内部处理,不应该让上诉人承担支付责任。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诉讼文件的对象错误,剥夺了原审被告兴安盟时间企业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只是为了安排股权信托计划,信托企业只是形式上的股东。 信托企业自行任命员工杨某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是违法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也违反法定程序。 兴安盟时间企业成立以来,许某不是杨某,而是法定代表人。 信托企业任命杨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进行批准登记,因此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原审法院将其视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不利于公正解决本案,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三)《合作协议》约定在合作失效后通过三种方法实现信托资金退出: 1、信托企业向上诉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2 .转让持有的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所有权。 3 .信托企业处置兴安盟时间企业财产或清算退出。 第一种形式已经不能实现了,合同到期后,信托企业已经向信托受益人付款了。 第二种方法也不能实现。 因为信托企业在实际管理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时候,没有进行年度检查,所以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其所有权不能转让。 第三种方法是,如果兴安盟时间企业的资产或清盘后的可分配财产不足以处置和分配,北京时间企业承诺弥补相应的差额,但信托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直接提出民事诉讼。 无法认定无法收回的资金金额及上诉人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断让上诉人承担全额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特别是信托企业实际管理兴安盟时间企业,在其银行账户内有数千万存款和数千万债权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显然不恰当。 (四)兴安盟时间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不能进行股票转让等行为。 原审判要求北京时间企业直接履行支付责任,信托企业必须协助将其持有的兴安盟时间企业100%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时间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者的义务,显然是错误的。 (五)原审没有考虑判决时因信托企业过失导致兴安盟时间企业无法经营所造成的对北京时间企业的经济损失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本案在程序上和法律适用上都有重大问题,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项,驳回信托企业对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撤销原判决,将本案送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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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诉人信托企业的答辩,(1)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定》表示北京时间企业对涉案金负有支付责任,涉案金是信托企业和兴安盟时间企业的内部纠纷,不应该承担支付责任。 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所有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到信托企业名下,作为独立的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作协议》等合同实际有效,已实际履行。 重庆市公安局透露,许某安排田某将其个体和企业印章带到重庆,与杨某一起在本案协议等法律文件上盖章,合同属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渝中验刑不诉( ) 27日《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说明。 合同签订后,北京时间根据合同转让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信托企业也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打入兴安盟时间企业账户,合同实际履行。 一审中,北京时间企业已经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现在又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应该支持。 (三)杨某在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前被选为法定代表人,具有诉讼代表权,符合企业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原审以杨某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正确合法,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程序。 兴安盟时间企业没有注册工商变更是因为没有参加年度检查,营业执照被吊销了。 企业法定代表人免除的决定权是企业股东,工商登记是备案的性质,起对外公示的作用。 对企业内部来说,豁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诉讼代表权的问题,不影响诉讼纠纷的审理,也不存在对抗问题。 许某涉嫌刑事案件无法管理企业,实际实施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和股东的权益,因此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取消任职,合法合理。 (四)根据合同约定,信托失效后,信托企业选择退出北京时间企业股权的方式,履行依法支付对价的义务,要求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上诉人主张处置或清算兴安盟时间企业的财产,但这只是前两种退出方法都无法实现时的补偿方法。 在本案中,没有不能退出股权的情况。 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能进行股票变更,兴安盟时间企业的股票变更登记没有法律障碍。 (五)原审判断北京时间企业负责支付,信托企业合作转让或由其指定第三方拥有的全部所有权是完全正确的。 (六)兴安盟时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是信托企业的过失所致,另外该企业因某种理由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构成上诉理由,这与本案无关。 许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拒绝归还法人印章和财务印章等印章,企业因不能参加年度检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上诉人不成立。 综合来说,一审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依法维持,驳回上诉,要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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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经过审查,原审期间,上诉人北京时间企业确定本案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二审期间,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声称是假章,但未能提交证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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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原审确认杨某是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二)原审判退出本案信托资金,北京时间企业负责向信托企业支付12173万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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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杨某作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确认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根据《合作协定》第3.1.1条的约定,信托企业作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的唯一股东,由信托企业独立行使所有权。 在履行合同中,信托企业根据合同向兴安盟时间企业账户导入信托资金,出让北京时间企业拥有的兴安盟时间企业100%的股权,成为该企业唯一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四条关于企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信托企业是兴安盟时间企业的唯一股东,有权任命杨某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发生本案诉讼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就此变更登记一些事项,但不影响杨某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该条没有规定未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企业提起诉讼,但禁止尚未确定。 而且,从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了,但登记未完成,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因此,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允许杨某作为兴安盟时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不违反我国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定程序。 上诉人北京时间企业的这个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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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审判退出本案信托资金,北京时间企业负责向信托企业支付12173万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是否正确。

信托企业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不动产不动产信托; 经营公司资产重组、合并及项目融资等业务。 保管同行,拆除同行,通过贷款、租赁、投资方法运用固有资产。 向他人提供固有财产担保等。 本案交易业绩复印件是信托企业受让定期出售所有权、转让信托资产份额、到期清算目标企业财产的方法,向兴安盟时间企业投资10920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到期固定资金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其含义属实,文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它是比较有效的合同,适用法正确。 信托企业根据合同履行了投资和受让人等合同义务,但合同约定期满后,北京时间企业按约定赎回了该所有权,没有返还融资资金和收益,违反了合同。 据此,信托企业主张北京时间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退出方法支付投融资资金和收益12173万元,证据充分,应该支持。 原审判命令北京时间企业向信托企业支付这笔钱,适用法律正确,必须维持。 北京时间企业按照第三种方法,首先信托企业处置兴安盟时间企业资产后,关于不足部分应该弥补差额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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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北京时间企业支付货款后,信托企业也必须协助将其持有的兴安盟时间企业100%的所有权转让给北京时间企业或者其指定第三者的义务。 兴安盟时间企业处于暂时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制度及企业法理,这并不构成上述所有权变动的法律障碍。 在二审期间,信托企业对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该义务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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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审判中,北京时间企业对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按该协议的印章不是该企业的印章,按的兴安盟时间企业的印章没有蒙文,属于假章。 在一审诉讼中,北京时间企业承认审判中“合作协定”等证据是真实的,二审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说明。 因此,本院不支持这一异议。 另外,北京时间企业主张,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判决时因信托企业过失而导致兴安盟时间企业无法经营所造成的北京时间企业的经济损失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相关信托资金融资和退出引起的纠纷,上诉人的部分该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的复印件,本案中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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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认定适用法正确。 上诉人北京时间企业的上诉请求证据支持不足,理由不成立,不采用。 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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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益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的受益费为650450元,由上诉人北京时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宪森

陪审员黄年

陪审员张雪稼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官侯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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