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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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社发杨杰摄影
中新网1月11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网上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确定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健全性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这个办法从去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这个暂定方法的全文如下。
网上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客户权益保护法》7天无理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的迅速发展,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客户为了生活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从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按照《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退货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必须依法履行七天无故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必须诱惑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天无故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客户行使7天的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天的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必须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敦促网络商品销售者承诺比本法更有利于客户的无理由退货。
第二章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的健全性标准不适用。
第六条下列商品没有七天的理由不适用退货规定。
(一)客户制作的商品;
(二)生动、容易腐败的商品
(三)网上下载或客户开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在顾客购买时确认,无需七天的理由适用退货规定。
(一)开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封后商品质量容易变化的商品
(二)一旦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受损的商品
(3)销售时明示的接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客户退货的商品必须干净。
商品可以维持本来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饰品、商标标识齐全的东西,被认为商品很漂亮。
客户根据检查的需要打开商品的包装,或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都不会影响商品的健全性。
第九条超过商品质量、功能检查和确认的需要采用商品,商品价值下降大的,视为商品不完整。 具体的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无重复的密封包装破损。
(二)电子电气设备类:进行非法修理、变更,破坏、篡改强制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签、机械序列号等,有难以复原的外观类采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认可新闻、不合理的个体采用数据保留等数据类采用痕迹。
(3)服装、鞋帽、包、玩具、家纺、家庭类:商标标识被取消,标识被切断,商品弄脏、受损。
第三章退货步骤
第十条选择无故退货的客户必须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交退货通知。
7天从客户收到商品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必须立即向客户提供真实、正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方式、退货联系电话等比较有效的联系消息。
客户得到上述消息后,必须立即退货,保存退货证明书。
第十二条客户退货时,商品本身、首饰和赠品必须一起退货。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赠品不能集中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要求客户以事先注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费用。
第十三条客户退货的商品干净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必须返还从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支付给客户的商品货款。
第十四条退款方法与购买商品的支付方法比较。 经营者与客户另行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使用多种玩法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通常必须根据各种支付方法的实际支付费用用相应的方法退款。
网络商品销售者除客户确定表示同意外,不得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法。
第十五条客户以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时,网络商品销售者必须在客户返还商品后,以相应的形式返还给客户。 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采用和返还有约定的情况下,从该约定开始。
第十六条客户购买商品时使用信用卡支付方法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还手续费。
如果客户在购买商品时使用信用卡支付方法,而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了手续费,则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退货款以客户实际支出的款为准。
如果成套或负优惠活动中的一些商品被退货,不能再享受优惠的话,根据购买时各商品的价格进行结算,多扣除。
第十八条商品退货的运费依法由客户承担。 经营者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客户参加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免运费活动,但在退货后不能满足免运费活动的要求的情况下,互联网商品销售人员可以在退款时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和顾客约定退货方法,但不应该限制顾客的退货方法。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出差领取物品,也可以征得顾客的同意有偿出差领取物品。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必须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七天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确定标志。
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必须在商品销售的必经程序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使客户可以确认单一购买行为。 没有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7天的无理退货。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必须与该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协商,确定双方7天内没有理由退还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依法建立了该平台7天的无理退货规则及辅助的客户权益保护关系制度,明确了其在平台上的显著位置,技术上保证客户方便、完美地阅读和保留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必须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天无故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视制度,如果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立即采取制止措施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必须建立费用纠纷和解和费用维权自律制度。 如果客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导致费用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进行仲裁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调解的客户是其他规则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客户提供了其平台上网络商品销售者的实名、地址和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不要积极协助客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完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检查和解决程序。
如果在7天内没有理由地退货,可以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可以作为新商品再次销售。 在未能完全恢复最初销售状态的7天内无故退货重新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必须用明确的方法确定商品的现实。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促进和诱惑健全经营者建立第一次咨询和赔偿预付制度,依法无理返还网络购买商品7天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客户关于七天无故退货的投诉、通报,依法解决。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基于公正、公开、及时的大体综合运用建议、合同、示范等方法,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天无理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拒绝经营者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发现侵犯客户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进行检查,将相关处罚消息计入信用文件,公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天无故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依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一)客户购买时不确认,擅自没有适用商品7天理由拒绝退货的,或者客户开封,检查影响商品完整的,拒绝退货的。
(二)从收到客户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5天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或者没有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方式等比较有效的联系方式消息,导致客户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未返还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超过15日付给客户的商品货款的。
第32条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22条的规定,在其平台的显示位置上没有明示7天无理由的退货规则和辅助的关系制度的情况下,或者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客户方便、完美地阅读和保留。 拒绝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没有完全恢复初始状态理由的退货商品,且没有确定用显著方法显示商品现实的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嫌违法行为而采取措施,拒绝展开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绝纠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客户要求退货的,适用《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用电视、电话、邮寄等方法销售商品,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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